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属金融监管支局,各有关保险机构: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金〔2020〕27 号)等精神,为优化渔业互助保险保障体系,推动渔业互助保险“增品、扩面、提标”,提升渔业本质安全水平,现就做好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
享受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的政策性渔业保险险种共11种,包括:沿海渔船雇主责任保险、远洋渔船雇主责任保险、沿海渔船保险、内河渔船保险、远洋渔船保险、渔民意外伤害保险6项渔船渔工类保险;以及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海上养殖设施财产保险、海水养殖赤潮指数保险、大黄鱼价格指数保险、水产养殖高温和暴雨指数保险5项养殖类保险。其他险种补贴政策根据保险试点情况适时支持。
鼓励探索创新试点商业保险,开发现代化海上牧场综合保险,覆盖牧场设施、养殖生物、生产设备、渔业病害等全链条风险。
二、加快保险承保机构遴选
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开展承保机构遴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竞争性遴选方式确定渔业互助保险承保机构。为确保渔业生产风险保障不断档、不弱化,在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完成前的过渡期,将我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主办单位由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调整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福建分社。
三、健全“保防救赔”体系
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发挥保险机制在灾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防控、灾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聚焦渔业生产全场景需求,不断优化险种设计,拓宽保障范围,加大承保优惠、无理赔优惠力度,推动愿保尽保、精准承保。强化风险前置防控,加大保险事故预防投入,协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风险减量管理。深化“预赔、快赔、足赔”机制,提升查勘定损效率,做到公正定损、及时足额赔付。
四、强化保费补贴监管合力
省财政厅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结算文件将省级财政补贴拨付给承保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每年4月30日前,承保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辖区内财政补贴结算材料,并经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逐级上报到省级承保机构。设区市、县级分支机构向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财政补贴时,应先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健全渔业互助保险监管机制。在职责范围内,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真实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规范性、服务质量等开展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保、骗保、拖延理赔等问题;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建立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制度,从服务效率、理赔时效、渔民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与后续遴选资格、承保份额挂钩,对服务差、违规操作的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沿海渔船雇主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远洋渔船雇主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3.沿海渔船保险实施方案
4.内河渔船保险实施方案
5.远洋渔船保险实施方案
6.渔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7.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8.海上养殖设施财产保险实施方案
9.海水养殖赤潮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10.大黄鱼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11.水产养殖高温和暴雨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6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