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海渔〔2011〕281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性“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活动的指示精神,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活动方案〉通知》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清理整顿“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立即行动起来,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1年7月18日
福建省清理整顿“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方案》,打击和防范“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进一步保障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根据清理整顿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渔业船舶管理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基本准则
㈠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三无”船舶的认定。无有效的渔船船名、无合法渔船证书(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渔船船籍港,从事渔业捕捞、养殖以及为渔业生产辅助的船舶。
㈡处置原则。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根据不同的违法动机和原因、违法情形以及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
1.重点整治打击。对“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要重点打击。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以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三无”船舶,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并联合公安边防部门对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予以拆解。
2.责令禁止离港、限期整改。经调查摸底和港口检查核实具有捕捞设施、捕捞网具的“三无”船舶,一律责令其禁止离港、拆除捕捞专用设施设备、网具;并将其列入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重点对象。对愿意改为非捕捞渔业生产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辅助船或养殖船的相关证书手续。
3.规范管理。对渔民作为水产养殖生产的养殖船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渔业辅助船,没有办理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的,要加强督促规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其列入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重点对象。
二、具体措施
主要采取水上巡查和港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加强对农业部认可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督检查。
㈠水上巡查。专项行动以水上执法检查为重点。以县级渔业执法机构为骨干,结合伏休海上监管和护渔行动等工作,加强水上巡查力度。专项行动期间,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组织开展3次全省统一行动;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工作,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重点地区违法行为和监管薄弱环节着力组织打击。
具体安排如下:
1.7月18日-8月15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统一制定水上联合行动计划,各设区市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组织力量,在各自辖区内,按照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统一部署同时行动,开展全省性统一水上执法巡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派遣中国渔政35001参与闽南海域执法巡查,派遣中国渔政35002参与闽东和闽中海域执法巡查。
2.8月16日-9月15日,以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为主。针对前一个月辖区各地整顿情况,对“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比较严重的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以及清理整顿相对薄弱的区域,组织、调度辖区内执法力量,集中优势兵力,开展重点打击。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根据实际情况派遣执法船艇予以增援,并与边防、海警、海事等部门适时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
3.9月16日-10月31日,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组织各地开展海上交叉执法巡查行动为主。厦门与漳州交叉检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派中国渔政35002配合;泉州与莆田交叉检查;福州与宁德、平潭交叉检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派中国渔政35001配合;内陆设区市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各自辖区的监督检查。
㈡港口检查。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进一步落实渔业港口巡查制度,从巡查频次、检查数量、检查范围等方面加大对“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打击力度。
1.提高港口检查频次。专项行动期间,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每周都要安排二次港口执法检查行动,设区市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与公安边防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每周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具体的港口执法检查行动。
2.加强重点区域巡查。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针对“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分布情况,深入边远渔村、澳口,特别是县际交界等管理薄弱区域,强化执法检查。
3.联合开展“三无”船舶集中渔村的检查。对已知“三无”船舶比较集中的渔村,要联合边防部门一起开展执法检查。重点、难点的地方可以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报告,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安排执法人员参与执法检查行动。
㈢渔船修造检查。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对本辖区经农业部认可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所有正在修造的渔业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修造厂所持“认可证书”的资质(修造能力)是否与在厂修造渔业船舶相一致;建造渔船是否取得船网工具指标;设计图纸是否有图纸批准函;修造渔船是否及时申报检验;小型木质渔船建造点是否经过县级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修造,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报请国家渔船检验局取消船厂修造渔船认可资质。要配合工商部门对未经农业部认可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进行查处。
三、工作要求
㈠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各地要结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的通知》(闽海渔〔2011〕207号),认真做好经常性从事渔业活动的“三无”船舶和乡镇船舶修造企业、厂、点的调查工作,特别要做好渔船作业类型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清理整顿提供决策依据。
㈡加强宣传教育。要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上下互动,部门联动,突出重点,形成强大的宣传阵势。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手机短信、宣传橱窗、宣传标语、宣传手册等形式,大力宣传“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活动,积极营造舆论声势。尤其要及时宣传集中打击“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专项行动的突出成效,及时曝光对“电、毒、炸”鱼等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三无”船舶的拆解现场,增强威慑力。
㈢设立临时扣船点。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积极协调乡镇政府在二级以上渔港,或者协调有关修造船企业在其修造船厂内安排一定区域作为“三无”船舶临时扣船点。同时,协调边防部门依托其码头选择临时扣船点。临时扣船点要有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㈣规范渔船拆解程序。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对重点整治打击的“三无”船舶,应当与公安边防部门联合办案查处,处罚决定书由渔业执法机构制作;“三无”船舶的拆解由公安边防部门处理。渔业执法机构要根据实际,参与“三无”船舶拆解工作。“三无”船舶拆解完毕后,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三无”船舶拆解的有关文书见附件。
㈤加强应急处置。鉴于“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被查扣船舶的碰损、沉没等情形,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应急情势,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㈥建立执法台帐。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做好专项执法台帐,记录好每次检查和处理等情况。
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省厅、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各地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定。
附件:关于协助拆解“三无”船舶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