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62号)要求,做好渔业养殖和渔船渔港垃圾治理,加快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改善海上养殖生态环境,推动美丽“海上粮仓”建设,现就加强渔业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垃圾分类转运+陆海协同处置+资源化利用”模式,统筹推进渔业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增强我省渔业海漂垃圾污染防治能力,实现渔排渔船渔港渔业海漂垃圾治理常态化,进一步打造我省清洁美丽的“海上田园”、环境优美的“文明渔港”。2021年6月底前,各地集中开展渔业养殖区、渔港既有垃圾的清理、转运和处置,辖区存量渔业海漂垃圾明显减少;2021年底前,各地基本实现辖区内渔业海漂垃圾集中上岸处置。2022年底前,各地进一步健全渔业海漂垃圾常态化、网格化、动态化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落实主体责任。海上渔排、浮筏养殖生产者是养殖区海漂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渔港经营者或管理单位是渔港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渔船所有人或船长是渔船生产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所使用岸线、海域及设施的垃圾清理处置,确保做到无乱填乱占、无杂物堆积、无明显垃圾,垃圾不落海。
三、开展集中整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渔业海漂垃圾集中整治行动。要全面摸清辖区内已有渔业海漂垃圾种类和数量,根据分类分区情况组织做好存量渔业海漂垃圾的清理工作。要做到养殖区既有弃置废旧渔排、泡沫浮球、吊笼、毛竹等养殖设施全部处置上岸,渔港区域、水域历史弃置废旧渔船、废弃网具、废弃养殖设施等垃圾全面清理、集中处置上岸,2021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任务。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海漂垃圾日常收集处理机制,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实现渔业海漂垃圾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养殖渔排、养殖辅助船要配备必要的垃圾收储装置,按照要求进行归集分类;渔排全面改造配置环保型厕所装置,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有机物降解;渔排间隙、通道等截留的垃圾要打捞上渔排或养殖辅助船并转运上岸处置。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要按规定配备使用“两桶”(即:油污水和生活垃圾贮存桶),收集船上的生产生活垃圾,到港后将随船垃圾集中到渔港垃圾收集点;捕捞废弃渔具由渔船所有人或船长负责上岸妥善处置。渔港经营者或管理单位要建设完善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将渔业海漂垃圾回收纳入渔港防污染设施范围,在渔港内设置垃圾分类回收点,配备必要的保洁人员、运输和打捞工具,做好渔港区及渔港水域的日常保洁工作,并将垃圾转运至有关部门设置的垃圾集中处置点。对村集体管理的小型渔港,由海上环卫队或村委会在渔港设置垃圾分类回收桶,并负责日常保洁,将所有垃圾统一转运到有关部门设置的垃圾堆场集中清运。
五、强化源头治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加快推动传统“木质渔排+泡沫浮球”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建设环保型全塑胶养殖渔排、塑胶筏式吊养浮球和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2021年,定海湾、南日岛、湄洲湾南岸、东山湾、诏安湾等沿海有条件的地区要先行启动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试点,力争新建环保型塑胶渔排3万口以上、深水抗风浪网箱100口以上、筏式养殖设施3万亩以上,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海上养殖新型网箱集中片区;到2025年,全省海上渔排、筏式养殖泡沫浮球全面升级为环保型塑胶设施。
六、加大执法监管。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要结合开展“蓝剑”“亮剑”等执法行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打击违规倾倒渔业海漂垃圾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对海上渔船、养殖渔排和渔港区联合大检查,加强对渔业生产活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向海域违法倾倒生产、生活垃圾以及将养殖设施弃置于海域的人员或单位,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养殖证、捕捞许可证事中事后“双随机”监管计划,将渔业海漂垃圾整治纳入养殖证、捕捞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内容,重点检查渔业海漂垃圾整治情况,检查结果及时公开并推送到信用平台。
七、增强工作合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政府统一部署,加强责任落实,确保渔业海漂垃圾清理任务落实到乡镇、到村,跟踪到船、到人。要指导督促养殖区、渔港所在县(市、区)、乡(镇)建立渔业海漂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机制,从源头控制渔业海漂垃圾入海。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以及海上环卫队伍,建立海陆海漂垃圾协同处置机制,解决海漂垃圾收集上岸、分类处置、转运及资源化利用等问题,杜绝海漂垃圾收集上岸后可能形成的二次污染。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新型渔业海漂垃圾收集处理装置的科技攻关和示范推广,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产学研”合作,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海漂垃圾运移轨迹预测预报,服务各地渔业海漂垃圾精准治理。
八、加强督促指导。省局成立渔业海漂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组,对各地渔业海漂垃圾治理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向全省通报,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调度会商。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监督指导机构或工作专班,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落实,对渔业海漂垃圾治理落实不到位的养殖主体、渔港管理单位等进行通报,严重的取消其申报各类海洋与渔业项目及评先评优资格。
九、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深入渔区、渔港、渔村、渔排进行宣传讲解,通过公告牌、专题标语、横幅以及短信、微信提醒提高渔民群众防治污染意识,提升群众支持和参与海漂垃圾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在青少年群体中举办“拒绝海漂垃圾,守护蓝色海洋”等活动,让更多群众、学生和家长关心海洋,增强保护海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