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公安局(分局)、财政局,各分支海事局,福建各级海警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交通与建设局、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公安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沿海船舶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现将《加强沿海船舶管理单位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海事局
福建海警局
2025年2月27日
加强沿海船舶管理单位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省船舶安全动态监管,进一步增强基层船管力量,推进基层船管工作规范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现就我省沿海船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船管单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指导设立一批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制度健全、作用明显的船管单位,做到人员、场所、制度、设备、经费“五到位”,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开展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确保沿海地区乡镇船舶不违规出海、不违规作业、不到相关海域。
二、设置原则
(一)合理布局。综合统筹考虑沿海船舶分布、交通地理环境等因素,依托渔村、渔港、集中停泊点,按照“一镇一单位”的原则,指导各地科学合理设置船管单位。按照船舶数量配备相应船管员,船舶数量较多、船舶分布比较分散的,可以统筹增加或者合并设置船管单位。
(二)协调配合。渔业渔政、公安、海警、海事等相关涉海执法机关和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探索推动在一类船管单位设立服务点;积极配合指导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船管单位日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市、县(区)级执法机关要加强向同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推动两级政府指导乡镇加强船舶管理单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三)协同共建。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以下统称行业指导部门)及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管单位业务指导,共同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共建共享、共管共治的协同合力。
三、设置标准
各地应根据地方实际,整合各类船舶管理组织,设立船管单位,形成以船管单位为主要载体的基层船舶管理模式。结合辖区船舶数量的实际情况,辖区船舶在500艘及以上的设立一类船管单位,100-499艘的设立二类船管单位,不足100艘的设立三类船管单位。
四、工作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做好各类船舶的档案管理;
(二)协助做好乡镇船舶制造、改造、拆解、交易等信息采集与录入,识别牌号编定与发放、回收管理;
(三)宣传贯彻海上交通安全、海上安全生产、海上船舶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四)协助开展对乡镇船舶及修造经营主体的执法检查;
(五)协助开展船舶点验、进出港报备、编组管理、安全检查;
(六)组织开展管辖海域、岸线、停泊点的日常巡查;
(七)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的值守和应用,监督船舶停泊、航行、作业等动态和定位终端运行情况,加强夜间值守点验、督促,及时处置平台的预警、报警信息;
(八)协助做好台风等自然灾害防范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配合做好船舶进港避风和召回等工作;
(九)负责乡镇(街道)交办的船舶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人员配置。船管单位要根据船舶管理数量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船管员和兼职船管员,原则上1名专职船管员负责的船舶不超过50艘。专职船管员实行聘任制,每次聘任期为一年,优先从退役军人中选聘;兼职船管员一般由村干部或其他熟悉辖区船舶情况的人员担任。
(二)场所要求。船管单位要设置固定办公场所,满足一、二、三类船管单位的办公场所需求。一类船管单位的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二类船管单位的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三类船管单位的面积一般不少于15平方米。
(三)配备要求。船管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电脑、网络、通讯等办公设备,按要求接入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并在辖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告船管单位值班电话号码(含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一类船管单位配备不少于5台办公电脑、1台大型显示屏,二类船管单位配备不少于2台办公电脑、1台大型显示屏,三类船管单位配备不少于1台办公电脑;配备档案器材柜、反光背心、灭火器、安全救生器材等设备;室内悬挂“一图一表一台一栏一制度一职责”,即《港岙口分布图》《潮汐表》《监督台》《宣传栏》《船管单位工作制度》《船管员职责》等制度牌;有条件的可配备车辆、船艇、无人机等必要的辅助执法工具。
(四)资金支持。市县两级行业指导部门和执法机关要推动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财政保障,省市各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补助支持,做到人员、场所、制度、设备、经费五到位,对工作成效好的船管单位纳入正向激励予以奖励。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沿海船舶管理单位建设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