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省渔业互保协会:
2022年5月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福建省渔业互助保险方案》(闽海渔〔2022〕2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渔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要求,现对文中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部分补充通知如下:
一、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增加试点方案。2024年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试点工作采用新旧方案并行的方式,过渡期一年(新方案附后),主推新方案。每位投保人仅可选其一投保,不得重复投保。过渡期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承保机构开展新方案评估,通过评估完善后,旧方案自动失效,不再另行发文。
二、海上养殖设施财产保险取消木质网箱(泡沫浮球)承保标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1号) ,“至2023年底,全面淘汰养殖用泡沫浮球”,2024年起,海上养殖设施财产保险不再对木质网箱(泡沫浮球)进行承保。
三、海水养殖赤潮指数保险适当下调保险费率。按照政策性保险“保本微利”原则,结合近年来试点情况,海水养殖赤潮指数保险费率由8%调整为4.8%~8%,实行“低风险区域低费率,高风险区域高费率”。
四、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按照扣除各项承保优惠后的保费计算。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请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宣传,深入推进渔业保险“保防救赔”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渔业保险在化解渔业生产风险、促进渔区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附件: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方案(新)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方案(新)
一、开展地区和保险标的:全省沿海各县(市、区)。保险标的是全省沿海海域的养殖水产。
二、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当台风影响期内被保险养殖区域的约定气象观测站监测到风力等级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承保机构按有关保险条款和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期间承保机构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根据保险水产所投入的综合成本,明确投保份数,确定保险金额。
单位保险金额=1000元/份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投保份数
四、保险费率:4.5%~6.5%。
五、赔偿标准: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事故的,仅进行一次赔付,以核定赔偿金额最高的一次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单位赔偿金额×投保份数
六、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参保。
七、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有条件的市县可自行提高)。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根据扣除各项优惠后的保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