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内异地停泊和购置过户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的安全风险管控,持续巩固我省跨区域共治共管机制,更好适应国家渔船制度改革,补齐各环节监管漏洞短板,提升渔业综合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83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围绕农业农村部现行渔船购置业务办理流程,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异地停泊及购置过户渔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停泊渔船安全监管责任
(一)安全监管责任
全面压紧压实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船籍港地)和异地渔船靠泊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靠泊港地)安全监管责任。
船籍港地要切实加强本辖区登记在册渔船的监督管理,严密跟踪长期异地停靠渔船,主动对接靠泊港地加强协管,必要时派员加强监管检查。靠泊港地要认真履行进出渔港渔船监督管理职责,协助船籍港地加强在港渔船的动态管理和联合执法。
(二)进出渔港报告制度
船籍港地要教育和督促本地渔船在外地靠泊时主动如实向靠泊港地办理进出港报告,确保靠泊港地实时掌握渔船进出港信息。靠泊港地要加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情况的管理,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船籍港地,确保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落实。
(三)常态化安全监管检查制度
伏休期间,靠泊港地要加强对本港休渔渔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未经同意擅自异地休渔的渔船,应及时通报船籍港地,船籍港地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落实管理。
生产期间,船籍港地要加强本地渔船动态管理,发现长期异地停靠的渔船,应制定计划定期召回落实安全检查;靠泊港地要根据渔港实际情况,划定异地渔船停泊区,健全完善日常异地渔船安全监管检查工作机制,加密对进出、停泊本港渔船的安检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或不满足适航条件的,一律依法停航整顿。
二、购置过户渔船安全监管责任
(一)安全监管责任
严格落实购置渔船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转出地)和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转入地)监管责任。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出地履行监管职责、转入地履行共管责任,转出地、转入地应及时跟踪督促渔船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入地履行监管职责。
(二)进出渔港报告制度
购置过户渔船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但未取得新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或捕捞辅助作业。
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出地督促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渔船移泊抵达转入地渔港后,转入地应配合加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情况的管理。
(三)常态化安全检查监管制度
伏休期间,过户渔船原则上非必要不得移泊航行。确需在伏休期移泊航行的,按照伏季休渔有关方案执行。
生产期间,购置过户渔船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后,转入地应及时纳入“定人联船”“实船点验”“安全网格化监管”等监管范围,并落实相关安全检查制度。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省级信息共享机制
购置过户渔船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至新的所有权登记办理完成前,由省渔业减灾中心在省渔船动态监管系统专门栏目上更新渔船过户信息,并在系统上对购置过户渔船逐艘标注显示新、旧船名号,同步向转出地、转入地指定管理人员提醒推送渔船过户信息;各地指定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本地区行政审批、渔政执法(渔港监督)等部门共享渔船过户信息。
请沿海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分别指定1名日常管理人员(含姓名、联系方式等),由沿海各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24年4月17日(星期三)前报送省渔业减灾中心(今后若有调整请及时动态更新报送)。
(二)完善异地联动互通机制
各地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风险排查、联动检查、互动交流等机制,通过行政审批或渔政执法(渔港监督)建立工作热线,并依托渔船动态监管系统等平台,鼓励探索渔船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持续加强对异地停泊、购置过户渔船的信息数据共享和渔船安全检查,共同做好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船生产安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健全跨区域共治共管机制强化依港管船的通知》(闽海渔〔2023〕4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