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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政策问答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6-03-24 17:12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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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3〕2号)即将于今年4月期满。三年来,在全省各级渔业渔政部门的严格监管和广大群众朋友的支持配合下,我省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保护我省海洋渔业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省海洋与渔业局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优化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问:与此前实施的海洋伏季休渔通告中的伏休要求相比,此次《通告》主要变化在哪几个方面呢?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因特殊原因确需省内异地休渔的,或渔船确需省内异地维修的,应当由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二是明确对自愿休渔的钓具船中途确需结束休渔出海作业的,应当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后,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不再享受相关渔业政策补助。三是加强为养殖业服务的活鱼运输船监管。四是严格伏休期间全链条监管,在我省管辖海域内布设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的,应当在5月1日12时前自行拆除、清理完毕;逾期未完成的,将依法予以处置,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伏休期间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出海。同时,根据新修订《渔业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任何服务,且不得擅自处置非法渔获物。五是进一步明确除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外,伏休期间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三、问:哪些渔船需要参与伏休呢?

  答: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四、问:我省北纬26度30分线以南和以北海域仍然执行不同休渔政策吗?

  答: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我省仍然以北纬26度30分线为分界,分为两个区域实施海洋伏季休渔。

  一是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休渔开始时间为5月1日12时;休渔结束时间分别为:①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休渔结束时间为9月16日12时,允许该4种类型渔船在休渔期间申请开展专项捕捞;小型张网作业类型、自愿伏休钓具作业类型休渔结束时间为8月16日12时;剩余作业类型休渔结束时间为9月16日12时。

  二是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休渔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五、问:我省如何开展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

  答:特殊经济品种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编制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六、问: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的,按照什么时间休渔呢?

  答: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七、问:捕捞辅助船按照什么时间休渔呢?

  答:捕捞辅助船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八、问:我省渔船能不能异地休渔呢?如果情况特殊的,具体如何申请呢?

  答: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休渔渔船擅自跨省休渔。如果因渔港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确需省内异地休渔的,或确需省内异地维修的,必须由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由靠泊港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九、问:自愿伏休钓具渔船有没有相关补助政策呢?

  答:我省鼓励钓具渔船参与自愿伏休,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签订承诺书。若农业农村部出台相关补助政策,我省将对符合有关政策且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的钓具渔船,按照相关渔业补助政策执行。自愿休渔的钓具船不得擅自出海,确需结束休渔出海作业的应当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后,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并不再享受相关渔业政策补助。

  十、问:我省部分为养殖业服务的活鱼运输船能不能在伏休期申请出海运输养殖水产品?应该如何申请?

  答:为养殖业服务的活鱼运输船计划出海运输养殖水产品的,应当提前向船籍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每个航次生产和航行计划,并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编组编队等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船籍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征求靠泊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并通报靠泊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问:在我省管辖海域内布设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的,应当如何处置呢?

  答:所有权人应当在5月1日12时前自行拆除、清理完毕;逾期未完成的,各级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问:伏休期间渔船能否申请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答:除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外,伏休期间渔船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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