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变更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等业务印章的意见》(农渔船函〔2024〕14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编〔2022〕7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省远洋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延续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原福建渔港监督局所承担的远洋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员考试等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职责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行使。
2.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印章用于远洋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员考试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
3.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港监督局”名义发放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员考试相关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通告。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