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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促进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08-27 10:31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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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海渔〔2009〕284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支持、引导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渔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渔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设立渔民专业合作社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发动工作,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渔民专业合作社的,要鼓励、引导渔民自愿组织起来,并围绕区域性主导优势产品设立渔民专业合作社。争取用5年时间在全省组建300个有一定规模、比较规范的渔民专业合作社。


    二、指导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内部管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渔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符合市场要求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一是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机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是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渔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在留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利润分配采取股份分红和按交易量返利相结合的办法,比例额定,定期分配,结果公开。三是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在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对成员产品实行保底让利收购和给受灾成员直接补贴等,为成员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提供保障。


    三、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渔业


    国家和省级支持发展的现代渔业项目应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渔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名优新品种和新型生态养殖模式。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社推进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实施水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产地等标识认证,推行水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引导渔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加工企业,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推行统一供应苗种和饲料、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商标、统一销售的经营发展模式。


    四、帮助渔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


    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社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品牌创建。鼓励渔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水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宣传推介优势水产品。对参加省厅主办的展销会、交易会的渔民专业合作社,可减收或免收摊位费。扶持渔民专业合作社在大中城市建立产品直销窗口和连锁直销店,积极开展与超市“渔超对接”业务,拓展营销市场。鼓励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渔民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自营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开拓国际市场。


    五、推进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化建设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大力开展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化建设,注重发挥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示范作用。省级2009年重点培育10个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从2010年起省级示范社增加到20个,并从中选择产业基础较牢、经营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质量安全较好、品牌效益较高的合作社,推荐为国家级示范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示范社建设标准,争取在2010年前每个设区市培育10个市级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个县(市、区)培育3个以上县级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六、加强对渔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协作,积极探索对渔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举措。鼓励渔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评定范围,构建渔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建立渔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支持名录,将县级以上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渔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名录,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取得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发展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已投保渔船抵押贷款,以及应收账款、股权、商标使用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


    七、扩大对渔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技术服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布渔业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为渔民专业合作社了解相关信息创造条件。大力支持水产院校和科研院所同渔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鼓励水产科研人员和技术推广人员到渔民专业合作社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渔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加快建立设区市、县(市、区)两级渔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体系,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免费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合作社成员进行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渔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通过科技入户工程优先安排渔民专业合作社等措施,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性合作社。渔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水产技术推广、渔业标准化、渔机具购买补贴等项目,要向渔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八、维护渔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认真清理涉及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收费项目,对不利于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最大限度地降低标准。坚决制止向渔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平调、侵占、挪用渔民专业合作社资产。鼓励渔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召开会议、设置信箱、开通网络等方式,建立与渔户之间的诉求通道,收集渔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渔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成员的政策宣讲,协助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及时解决渔民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九、推进闽台渔民专业合作组织交流合作


    鼓励从事闽台渔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依法发起或参加渔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两岸产业优势互补的民间合作机制,鼓励通过民间渠道引进和推广适宜我省的台湾渔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促进闽台现代渔业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强闽台渔业行业协会组织的沟通与交流,推动与台湾渔业行业协会建立紧密合作机制。加强两岸渔民专业合作组织交流,适时组织有条件的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到台湾考察,推动两岸共创品牌渔业,促进生产、销售、管理、服务多方位合作,借鉴并嫁接台湾渔会组织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促进我省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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