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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工作方案

来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1-10-18 17:22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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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闽政〔2021〕7号),推进全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海上福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以及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建设和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和全省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部署,以提升海洋科技自立自强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基础研究和源头创新、加快海洋产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为抓手,着力完善具有福建特色的海洋领域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功能布局,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阵地、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地和海洋人才汇聚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聚焦我省海洋产业创新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需求,系统布局、重点突破,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平台在认识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 

  坚持突出特色。突出我省海洋科技优势领域,加强资源整合和前瞻部署,在夯实基础中增强特色,力争在重要领域成为领跑者,在新兴前沿交叉领域成为开拓者。 

  坚持分类扶持。坚持分类建设和分类扶持相结合,系统集成各方面扶持政策,集中发力、形成合力。完善平台绩效考核机制,适时优化、调整支持方向、领域和力度,建好、管好每一个平台。 

  坚持开放协同。以国际视野、全球眼光谋划发展,促进各类海洋创新平台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统筹协调海洋科技平台资源,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二、主要目标 

  到“十四五”末,全省基本建成领域布局合理、功能梯次清晰、创新链条完整、具有福建特色的海洋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海洋科技创新平台的科技贡献力持续提升,成为全省海洋科技创新体系中坚力量和支撑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策源地与第一动力源,促进我省海洋科技创新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建设和扶持现有5个海洋领域国家级重大研发平台,积极培育和争创新的国家级重大研发平台,打造我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第一梯队。 

  ——建成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重大研发平台为支撑,以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高校实验室、协同创新院、产业技术联盟等为有益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特色优势明显的海洋基础研究和新型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力争海洋领域省(部)级重大研发平台总数达到110个,形成我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第二梯队。 

  ——海洋科技基础保障平台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海洋科技基础资源集聚功能有效增强,45个海洋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项目基本完成,争取海洋大科学装置、重大保障平台落户我省得到有序推进。 

  ——建成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科技服务平台体系,重点培育一批海洋公共服务机构或平台,实现重点海洋产业链、沿海市级区域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重大海洋科技基础保障平台建设。大力争取海洋大科学装置、重大保障平台等海洋科技基础资源落户我省,努力打造一流的海洋科技基础设施集群。重点推进海洋三所大洋科考运维和保障基地、中国大洋样品馆生物分馆、国家深海微生物菌种库、南方海洋研究中心(二期)工程等一批重大基础保障项目建设,探索开展海洋碳汇研究大科学装置可行性研究。推动打造一批海上综合试验场、野外科学观测站等专业化基础试验平台,重点支持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在漳州布局建设海洋能及海洋仪器观测海上试验室与测试场所,支持集美大学高标准建设船模性能试验水池,推进厦门大学“海丝星座”海洋卫星观测体系和联合遥感接收站、台湾海峡海洋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级华东(霞浦三沙)台风野外科学试验基地和古雷国家级海洋气象观测基地等平台建设和发展。 

  (二)推进新建一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研发平台。紧紧围绕《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部署的我省海洋经济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方向,发挥我省海洋学科优势、产业优势和区域优势,整合产学研各类创新资源,围绕我省海洋学科和产业发展需要,在海洋领域培育和争取创建一批具备领先能力的国家级重大研发平台。积极争取与山东省共同申请建立海洋领域国家实验室,建设国家实验室“福建基地”。加强规划、明确重点、择优发展,创建一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加快海洋领域福建省创新实验室筹建工作,聚集高水平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科技创新,组织跨领域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努力攻克一批海洋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三)推进现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研发平台建设发展。省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设区市对已建立的海洋领域国家级和省(部)重大研发平台,继续加大政策、项目、资金等扶持力度,注重提质创优增效,引导和推进平台开放与融合发展,提升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服务能级。各重大研发平台依托单位要积极争取不同渠道的经费和资源支持,加大对平台的经费投入、资源配备,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需求。鼓励引导各重大研发平台建立紧密产学研合作体系,对外提供有偿开放共享服务,强化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 

  (四)引进和合作建设海洋领域高水平研发机构。推进和完善省部、省院会商共建工作机制,启动和深化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科院等科技合作,主动对接高端创新资源,集聚“国家队”力量,支持国(境)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中央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团队来闽按规定设立或共建海洋领域高水平研发机构。积极争取东方电气集团在闽共建海洋能利用创新研究院,推动东方电气集团海洋领域新技术、新标准、新产品与新装备在闽落地、示范与应用推广。 

  (五)以市场化机制建设海洋领域新型研发机构。聚焦“高、精、尖”技术领域,以海洋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以市场化为导向,争取在海洋领域建设若干个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其融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加大对海洋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引进和培养人才、申请建设用地、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 

  (六)支持提升在闽国家级海洋科研机构平台功能。支持海洋三所、海岛研究中心围绕海洋生物遗传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动力与地质过程、海岛资源生态监测与保护利用等争创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提升自然资源部海峡西岸海岛海岸带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成果产出能力,推动福建省海水养殖碳中和应用研究中心、平潭虚拟研究院、海岛植物标本库和海岛资源保护与研究实验基地建设,布局建设平潭及周边海洋立体观监测技术体系、国家海岛管理数据库、海岛固碳增汇集成监测示范站、中国-岛屿国家海洋合作交流平台。 

  (七)推动建设一批海洋科技协同创新载体。实施海洋强省建设重大工程,布局建设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综合实验室,重点推进福建省协同创新院海洋分院建设,依托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建设数字海洋研究院,形成常态化创新协作机制。推动建设绿色智能船舶及其应用工程技术研发平台、海洋观测与科考实验平台、海洋信息技术创新共享平台、海洋卫星应用研发平台、海洋碳汇研发平台、抗菌肽技术创新平台。支持海洋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各类海洋创新平台,围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与渔业装备、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海湾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海漂垃圾综合治理等领域建立海洋产业创新联盟,积极打造“联合开发、优势互补”的产学研用技术协同创新战略合作平台。 

  (八)推动校地校企合作建设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厦门大学建设厦门市海湾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实验室、海洋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海洋与海岸带发展研究院、海洋遥感应用技术创新研究院、海洋微型生物与地球圈层研究所、海洋生物多样性与全球变化研究中心、海洋观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福州大学建设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功能饲料及添加剂产业研究院。支持集美大学建设福建省海上牧场养殖装备研究院。支持福建农林大学建设福州市海洋生物资源利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福州海洋研究院海水健康养殖研发中心。支持闽江学院建设福州海洋研究院、福州市海洋药物研发行业技术创新中心。  

  (九)积极构建各类海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引导涉海高校、科研院所和设区市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平台加强涉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自主决定权。优化提升现有各类海洋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在空白领域、产业链缺失环节新建一批亟需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重点海洋产业链、沿海市级区域全覆盖。大力发展新型海洋“双创”服务平台,支持各类涉海创新主体围绕海洋优势专业和主营业务,建设和提升海洋类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 

  (十)推动海洋领域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福建区位优势和国家政策扶持优势,积极组织我省涉海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与实施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布局建设一批“一带一路”海洋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引导我省优势涉海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等“创新飞地”。鼓励涉海高校、科研机构按规定在国内外创新人才密集区设立高能级海洋科创平台。重点推进厦门市海洋国际合作中心建设,支持厦门大学中国-东盟海洋学院、海洋三所APEC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东亚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网络(PNLG)秘书处等专业化对外合作机构或交流平台建设。 

  (十一)推进各类平台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赋予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在科研活动中的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经费使用、成果处置及其收益分配、职称评聘、薪酬分配、设备采购、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落实省创新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完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减轻平台科研人员负担,赋予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在推动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性、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督促推进落实。对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人员、完善配套政策、制定时间进度,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省科技厅,以及时汇总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海洋办。 

  (二)强化资金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不同层次给予补助。对新建的省创新实验室,省财政建立实验室建设经费后补助奖励机制。对新建的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或资助。对已建且绩效评估优良的省部级以上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可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助。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资助。对引进落地后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后给予绩效奖励。对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和非财政资金购买研发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省内企业购买重大海洋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助。对促成包括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交易成交额的3%给予奖励。 

  (三)强化项目支持。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出“高精尖缺”导向,支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揭榜挂帅”攻关项目。以省级创新券、场地租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涉海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持续实施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支持涉海科研院所将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的研发项目。 

  (四)强化人才保障。通过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B、C类)认定、海外优秀青年来闽学术交流计划、“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国家和省引才引智项目等项目,大力引进和培育海洋领域青年科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按规定落实好安家补助、子女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政策。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海洋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五)强化评估考核。充分发挥评估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与各类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目标相一致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加大绩效考核与平台动态调整等挂钩,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 

  (六)强化多元投入。建立健全以政府为引导、企业和社会为支撑的多元化海洋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各级政府加大对海洋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扶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金融资金、优质民间资本等积极参与海洋科技创新投资,与高端创新载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产业研究院、海洋科技孵化器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科技创新平台依托企业申请“科技贷”给予融资。 

  (七)强化服务引导。各责任单位要强化对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落地实行全过程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建立多元激励机制,支持平台积极争取、充分利用国家和省里各项优惠政策,推动产业、人才、科技等资源向平台集聚。要主动靠前服务,积极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对本单位所负责的科技创新平台的政策宣传、解读以及开展申报流程辅导,及时指导各创新主体申报和加强日常管理。 

  附件:1.海洋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2.支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举措清单 

  3.工作责任分工清单 

  附件1 

  海洋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序号 

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名称 

建设主体单位或 

参与单位 

建设 

时限 

海洋能利用创新研究院 

东方电气集团会同省内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建 

2023年年底前 

福建省海水养殖碳中和应用研究中心,大洋科考运维和保障基地,中国大洋样品馆生物分馆,国家深海微生物菌种库,APEC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海峡西岸海岛海岸带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2025年年底前 

平潭虚拟研究院,海岛植物标本库,海岛资源保护与研究实验基地,海岛固碳增汇集成监测示范站,中国-岛屿国家海洋合作交流平台 

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 

2025年年底前 

海洋碳汇研究大科学装置,“海丝星座”海洋卫星观测体系和联合遥感接收站,台湾海峡海洋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厦门市海湾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实验室,海洋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海洋与海岸带发展研究院,海洋遥感应用技术创新研究院,海洋微型生物与地球圈层研究所,海洋生物多样性与全球变化研究中心,海洋观测技术研发中心,厦门大学中国-东盟海洋学院 

厦门大学 

2025年年底前 

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功能饲料及添加剂产业研究院 

福州大学 

2023年年底前 

福建省海上牧场养殖装备研究院,船模性能试验水池 

集美大学 

2023年年底前 

福州市海洋生物资源利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福州海洋研究院海水健康养殖研发中心 

福建农林大学 

2023年年底前 

福州海洋研究院,福州市海洋药物研发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渔业深水网箱养殖创新平台建设 

闽江学院 

2023年年底前 

福建省海岸带生态修复技术创新平台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2年年底前 

10 

南方海洋研究中心(二期)工程,厦门市海洋国际合作中心,东亚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网络(PNLG)秘书处 

厦门市政府及其所属有关单位 

2023年年底前 

11 

国家级华东(霞浦三沙)台风野外科学试验基地和古雷国家级海洋气象观测基地,海洋能及海洋仪器观测海上试验室与测试场所 

福建省气象局、漳州市气象局、宁德市气象局,漳州市和宁德市政府及其所属有关单位 

2023年年底前 

12 

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综合实验室,海洋观测与科考实验平台,海洋信息技术创新共享平台,海洋卫星应用研发平台,抗菌肽技术创新平台 

各涉海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2025年年底前 

13 

绿色智能船舶及其应用工程技术研发平台,大黄鱼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台湾海峡及毗邻海域海陆界面观测平台建设,渔业深水网箱养殖创新平台 

各涉海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2025年年底前 

14 

福建省协同创新院海洋分院,数字海洋研究院 

省海洋渔业局及所属有关单位 

2023年年底前 

15 

海洋碳汇研发平台 

各涉海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2023年年底前 

16 

建设和发展好已建的海洋领域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高校实验室、协同创新院产业技术分院、产业技术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 

各涉海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2025年年底前 

17 

争创一批海洋领域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高校实验室、协同创新院产业技术分院、产业技术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积极争取与山东省共同申请建立海洋领域国家实验室,建设国家实验室“福建基地”。加快海洋领域福建省创新实验室筹建工作。 

各涉海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2025年年底前 

  附件2 

  支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举措清单 

类别 

序号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资金扶持 

资金扶持 

资金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不同层次,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省直推荐部门在本部门预算中落实。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 

省创新实验室建设经费由设区市政府牵头筹集,其中“院(校)地合作模式”建设的省创新实验室,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区)财政投入不低于建设总经费的50%,省级财政以分段后补助方式给予的最高奖补额度为其建设总经费的50%;对“院(校)企合作模式”建设的省创新实验室,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区)财政投入不低于建设总经费的30%,省级财政以分段后补助方式给予的最高奖补额度为其建设总经费的30%;省财政奖补经费中50%在建设期间拨付,剩余50%待建成启用验收后再予拨付,建设成效不明显的则不再拨付。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将省创新实验室运行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创新实验室启动建设3年后,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建设成效显著的,由省财政每年支持每个实验室运行经费不少于5000万元,连续支持5年,对评估建设成效差的暂不安排运行经费。 

省科技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创新实验室参建单位 

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最高50%)资助,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3000万元。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对引进落地后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再按其执行期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省科技厅、财政厅 

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力度,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初创期一般为五年。对于评价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以上后补助资金由省和设区市财政各按50%承担,省级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省科技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工业和信息化类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省工信厅、财政厅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在闽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政策,且资助标准从原有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提高至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省科技厅、财政厅 

对新批准建设的协同创新院产业技术分院,每家资助80万元-100万元。 

省发改委 

对已建且绩效评估优良的省部级以上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可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助。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 

项目支持 

项目支持 

支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揭榜挂帅”攻关项目。 

省科技厅 

10 

鼓励涉海企业积极主动承担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对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按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相关研发活动,国家和地方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 

11 

持续实施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支持涉海科研院所将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的研发项目。 

省科技厅 

12 

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仪器设备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并对外开展科技服务,省级创新券予以优先支持。 

省科技厅、财政厅 

13 

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的场地租金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用房补助经费中列支。 

省科技厅、财政厅 

人才保障 

人才保障 

14 

引进、认定和支持一批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对符合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B、C类)条件的给予最高700万元安家补助。 

省人社厅、海洋渔业局 

15 

海洋领域人才入选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或“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的,每人可享200万元资金扶持;入选国家和省引才引智计划、的,用人单位可享一定引智项目经费扶持;入选海外优秀青年来闽学术交流计划的,每人可享一定的资金扶持。 

省人社厅、科技厅 

16 

用人单位聘用“985工程”、“211工程”学校海洋专业领域工科类毕业生、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经同意按规定离岗的科研人员及台港澳著名大学的工科类毕业生,由省财政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省人社厅 

17 

对符合条件的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按规定落实好安家补助、子女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政策。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其他扶持 

18 

对省内企业购买重大海洋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中科院海洋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符合条件的通过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予以支持。对促成包括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交易成交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省科技厅、财政厅 

19 

省创新实验室实行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管理运行机制,所在设区市政府应在建设用地、资金投入、人才培养和引进、相关政策配套等各方面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创新实验室参建单位 

  附件3 

  工作责任分工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推进重大海洋科技基础保障平台建设(具体详见本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所对应内容) 

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渔业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涉海高校、科研院所。以下均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各涉海高校、科研院所落实,不再列出。 

推进新建一批海洋领域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研发平台(具体详见本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所对应内容)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海洋渔业局、财政厅 

推进现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研发平台建设发展(具体详见本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所对应内容)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海洋渔业局、财政厅 

引进和合作建设海洋领域高水平研发机构(具体详见本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所对应内容)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海洋渔业局 

以市场化机制建设海洋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具体详见本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所对应内容) 

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 

支持提升在闽国家级海洋科研机构平台功能(具体详见本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所对应内容) 

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发改委、海洋渔业局 

推动建设一批海洋科技协同创新载体(具体详见本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所对应内容) 

省海洋渔业局、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发改委 

推动校地校企合作建设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具体详见本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所对应内容)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海洋渔业局 

积极构建各类海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具体详见本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所对应内容)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海洋渔业局 

10 

推动海洋领域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具体详见本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所对应内容)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外办、海洋渔业局 

11 

推进各类平台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具体详见本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所对应内容)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海洋渔业局、财政厅、人社厅 

12 

强化组织领导(具体详见本方案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所对应内容) 

本方案所列所有责任单位 

13 

强化资金扶持(具体详见本方案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所对应内容)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海洋渔业局、财政厅 

14 

强化项目支持(具体详见本方案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所对应内容) 

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 

15 

强化人才保障(具体详见本方案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所对应内容) 

省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工信厅、海洋渔业局 

16 

强化评估考核(具体详见本方案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所对应内容)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工信厅、海洋渔业局 

17 

强化多元投入(具体详见本方案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所对应内容) 

省财政厅、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 

18 

强化服务引导(具体详见本方案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所对应内容)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工信厅、海洋渔业局 

19 

力争省(部)级重大研发平台总数达到110个 

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 

20 

积极争取与山东省共同申请建立海洋领域国家实验室,建设国家实验室“福建基地”。加快海洋领域福建省创新实验室筹建工作。 

省科技厅、财政厅 

21 

推动东方电气集团会同我省有关单位共建海洋能利用创新研究院 

省科技厅 

22 

推动有关涉海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综合实验室、海洋观测与科考实验平台、海洋信息技术创新共享平台、海洋卫星应用研发平台、抗菌肽技术创新平台 

省海洋渔业局、科技厅 

23 

推动有关涉海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绿色智能船舶及其应用工程技术研发平台、大黄鱼产业技术研究院、台湾海峡及毗邻海域海陆界面观测平台、福州市海洋产业技术研究院、福建省海岸带生态修复技术创新平台、渔业深水网箱养殖创新平台 

省科技厅 

24 

推动建设福建省协同创新院海洋分院、数字海洋研究院,推动有关涉海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和发展一批海洋产业创新联盟 

省海洋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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