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综〔2007〕46号)
各市、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7〕153号)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收缴管理,现将我省海域使用金收缴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海域使用金的收缴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启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闽财库〔2007〕3号)等文件精海域使用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纳入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采取就地缴库的方式收缴,即执收部门按规定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由缴款人到商业银行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缴款,代收网点收款后,在“通知书”上打印“缴款确认码”并盖章,执收单位将缴款确认码输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票管系统”)即可自动生成并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票据”给缴款人,同时实现票据的电子核销。
对零星、分散的养殖用海,委托乡(镇)海管站代征海域使用金的,可以采用集中缴库的方式收缴,即执收部门收到海域使用金后,直接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票据”给缴款人,同时开票系统会自动汇总生成“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执收单位当日(最迟次日)代缴款人到商业银行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汇总缴款,代收网点收款后,在“通知书”上打印“缴款确认码”并盖章,执收单位将缴款确认码输入开票系统即可自动核销已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票据”。
二、海域使用金收入退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执收单位收取海域使用金时,必须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同时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闽财综〔2005〕14号)精神,对财政票据实行电子化管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人行国库要做好海域使用金入库的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五、海域使用金的缴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海域使用金的分成比例,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30%上缴中央财政,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其余数按省20%、市10%、县40%比例分别就地缴入各级金库;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票据管理电子化管理系统中设定规定的分成比例,以确保海域使用金按规定的分成比例缴入各级国库。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