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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海域采砂用海管理的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11-06 16:47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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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市、 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全面推进以市场方式出让海域采砂用海海域使用权,加强海域采砂用海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海砂开采用海审查

  沿海设区市海洋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海砂资源调查,摸清辖区内海砂资源状况,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用砂需求和海砂资源状况,编制海砂开采计划,确保海砂开采的有序、有度。要加强对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的审查,充分论证海砂开采用海的可行性,其用海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的用海规划,鼓励和引导海砂开采向深水远岸发展。

  二、严格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海域采砂用海市场出让底价应按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要充分考虑采砂数量和采砂造成的生态损失,并作为海砂开采用海出让价格评估的重要因素。严格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部分按规定分别缴入各级国库;溢价部分按省、市、县2:1:7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跨设区市海域及设区市管辖之外海域的海砂开采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严格海域使用金的使用,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应主要用于海域的保护、整治和管理。

  三、严格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程序

  海砂开采用海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程序严格按《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执行。以临时用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规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出让3个月以上海域使用权的,按《关于全面推进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实施意见》(闽海渔〔2013〕62号)的规定,报我厅以省政府名义审批。加快推进中国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交易平台的作用,逐步将海域采砂用海出让项目纳入中心交易,建立起成熟、活跃、统一、开放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吸引更多海洋产业用海项目进入,规范海域市场出让行为。

  四、严格海域采砂用海事中事后监管

  负责实施海砂开采用海活动的海洋部门,要加强海砂开采过程的监管,严格控制海砂开采用海范围、开采数量、开采方式、开采期限及用途。要加强对海砂开采用海的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将海砂开采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各地要定期开展海砂开采用海的检查和评估,对海砂开采实行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海砂开采用海秩序,提高海砂开采项目审批的科学性。

  五、严格海域采砂用海执法检查

  各级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海砂开采用海活动的执法检查,通过定期巡查、专项执法、联合行动等方式及时打击各类违法采砂用海行为,严厉依法查处,维护良好的海砂开采用海秩序。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处罚金的用途,各种违法采砂用海行为罚没的款项,应安排用于海监执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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