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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9-01 17:12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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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且属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出让人为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人为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之外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一)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

  (二)列入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

  (三)国家立项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

  (四)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

  (五)已经确权的,期限届满或改扩建,按规定应予续期或改扩建的项目;

  (六)列入省级以上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

  用于房地产经营的,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填海海域使用权应当纳入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

  第九条 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涉及填海的,应当会同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条 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资质单位对拟出让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海籍测量等,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制订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海域的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海域使用条件、出让价款等相关内容。

  填海项目的,还应明确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用途、用海用地控制要求、出让价款组成、出让规划条件、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出让方案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及简介;

  (二)海域面积及宗海位置图;

  (三)竞买(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提交投标或者竞买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

  (五)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拍卖挂牌竞买的规则;

  (五)《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出让方案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和起始价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结果确定。但面积30亩以下的养殖用海,可以根据周边海域实际收益综合确定标底、底价和起始价。

  第十六条 海域出让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评估技术规范执行,评估价格应不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同类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最低标准。

  第十七条 填海项目的出让价款由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海域补偿费及海域出让相关费用组成。但是,受让方自行填海的,填海成本不计入海域出让价款。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标底、底价、起始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集体研究确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让文件提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海域使用条件、出让价款等。填海项目的,还应明确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用途、用海用地控制要求、出让价款组成、出让规划条件、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三)获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四)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竞价方式;

  (五)竞买(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竞买(标)保证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标)人应当及时提交竞买(标)申请书、资信证明、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交纳竞买(标)保证金。

  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竞买(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投标拍卖挂牌公告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投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或者澄清招标文件内容的,组织招标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需要变更或者澄清拍卖或者挂牌文件内容的,组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拍卖挂牌日15日前,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竞买(标)人有了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海域基本情况的权利。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组织意向竞买(标)人对拟出让海域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竞买(标)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组织实施招标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价格从高到低,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将中标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投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海域使用条件、出让价款等。填海的,还应介绍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用途、用海用地控制要求、出让价款组成、出让规划条件、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底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底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落槌确认后,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挂牌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海的位置、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海域使用条件、规划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填海的,还应介绍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用途、用海用地控制要求、出让价款组成、出让规划条件、海洋环境保护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二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三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买(标)人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有效期限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该海域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金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未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标)人支付的竞买(标)保证金,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条 出让人应当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四十一条 征收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溢价部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县2:1:7的比例分成,分别缴入各级国库。有关费用包括政府已经投入的填海成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意向用海单位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海域使用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海域补偿费等。

  第四十二条 竞买(标)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挂牌海域使用权活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拍卖或者挂牌资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挂牌行为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闽海渔〔2013〕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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