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渔港项目补助资金实施方案》(闽海渔〔2024〕13号),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省渔港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要求,省海渔局、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借鉴了浙江、广东等沿海省份渔港管理相关经验,经过多次调研和征求意见,编制了《福建省渔港项目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
3.《福建省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闽财农〔2021〕25号);
4.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工作进展
本轮渔港建设规划开展以来,我省渔港建设较为顺利,规划内项目已开工建设112个,完成投资37亿元。
四、范围期限
(一)范围
1.渔港项目建设的补助对象为《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期调整方案》的渔港项目。
2.两岸融合发展渔港另行规定。
3.渔港维护的补助对象为列入我省渔港建设规划、竣工验收且投入并有维护需求的渔港。
(二)期限
2024年—2025年
五、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农业强国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强化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完善区域功能,推动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三级和内陆渔港为补充,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有序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促进渔业高质高效、渔区宜居宜业、渔民富裕富足。
六、主要内容
(一)继续对《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及其中期调整方案中的新建、提升改造渔港项目给予补助。其中,新建渔港项目补助标准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5%,属于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补助比例提高至75%;提升改造渔港项目补助标准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0%,属于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补助比例提高至70%。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并按时开工上述两类渔港项目,按照项目年度总投资的3%安排正向激励补助资金。
(二)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渔港项目补助资金可用于用于支持全省范围内渔港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渔港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渔港创建试点和渔港维护等。同时,项目前期申请使用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组织开展的海洋环境与生态资源现状调查数据的,不扣除数据使用相关费用,进一步减轻了基层的渔港建设财力负担。
(三)实施渔港日常维护补助。对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开展码头、护岸、防波堤等公益性设施日常维护和港池维护性疏浚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不高于项目新增维护总费用的50%,最高补助100万元。
七、注意事项
(一)两岸融合发展渔港创建试点的创建方案另行制定。
(二)项目前期申请使用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组织开展的海洋环境与生态资源现状调查数据的,不扣除数据使用相关费用。
(三)对于资金有较多沉淀或资金支出率低的渔港项目,省级部门将按规定予以收回资金或调剂使用。
八、关键词解释
渔港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全省范围内渔港项目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渔港创建试点和渔港维护等的省级补助资金。
前期补助资金。对取得工可或实施方案批复的渔港项目,可申请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的30%补助资金。
中期补助资金。渔港项目完成投资达到核定总投资过半后,可申请除预留10%的补助资金外的其余资金。
竣工验收后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可申请余下的补助资金(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多还少补)。
正向激励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项目每年申请一次正向激励补助资金。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
联系电话:0591-8787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