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于2023年12月19日印发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海渔执规〔2023〕1号),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等新型监管方式”。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新增初次违法不罚和无过错不罚制度,第四十二条新增文明执法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发布包根据2022年出台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三定”规定,明确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依法集中履行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有关职能,指导和监督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准确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三定”规定职责,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制定出台《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四张清单(2023年版)》)。
二、主要目标
一是通过制定并实施《四张清单(2023年版)》,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回应基层执法需求。
二是梳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强制情形,统一执法尺度并予公布,为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提供依据,推动海洋与渔业领域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对海洋与渔业领域执法工作的获得感、满意度。
三是有效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保障有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海洋强省、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执法保障。
三、主要内容
按照省司法厅有关要求,《四张清单(2023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可以列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结合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共6个事项列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主要是符合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可以列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结合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共2个事项列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主要是符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可以列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结合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共2个事项列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主要是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结合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共2个事项列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执法监督处
联系电话:0591-8782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