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以下简称终端)是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2019年以来,我局启动海洋渔船安全通讯与导航装备安装和更新工作,为全省近1.3万艘海洋渔船安装固定式北斗示位仪、为大中型海洋渔船配备插卡式“AIS”终端,初步建成覆盖全省海洋渔船实时位置信息的北斗卫星网络,实现了全省渔船“看得见”的目标。鉴于我局于2020年2月制定的《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闽海渔〔2020〕14号》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终端管理需求,为进一步规范终端的配备、管理、使用、注销和运行维护,制定《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规范渔船安全救助终端管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起草过程
在2020年出台的《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组织专人深入沿海渔区一线开展调研,听取基层一线渔民群众、渔业组织意见。今年6月,形成《办法》初稿并征求局各相关处室和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共整理意见建议18条。今年10月,文稿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11月,对文稿开展合法性审核,并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后印发施行,同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五、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其间,国家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政策以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终端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终端入网、变更、注销流程,监督管理和附则5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阐述《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终端的定义,终端的配备标准以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终端管理中承担的任务、职责。
第二章终端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共四条。主要明确我省渔船终端选型、使用维护,以及在使用和故障处置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义务。
第三章终端入网、变更、注销流程,共七条。规定终端实行备案制管理,明确终端备案程序和在入网、变更、注销过程中的办理流程。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四条。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终端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规定渔船终端离线、更换以及渔船异地停泊终端使用等情形的监管,进一步强调对渔船涉及有关终端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四条。对相关名词进行解释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规定文件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七、政策亮点
㈠根据我省对渔业船舶的动态管理需求,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终端的配备标准。
㈡根据我省海洋渔船安全通导装备配备情况,将插卡式AIS设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将天通卫星电话、海上宽带终端等设备由各地参照管理,符合我省管理实际需求。
㈢《办法》进一步强化终端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终端和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在渔船监管中的作用,提升海上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注意事项
本《办法》中的渔业船舶范围只限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合法建造的海洋渔业生产船、生产服务船、渔业公务船。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防灾减灾处
联系电话:0591—8781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