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福建省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出台后原《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闽海渔〔2010〕23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核准作业内容填写工作的通知》(闽海渔电〔2014〕37号)同时废止。
二、目标任务
《规则》规范渔业捕捞作业的许可核定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填写,包括核定渔业捕捞的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渔具规格(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主要捕捞种类等具体内容。
三、范围和期限
适用范围:福建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海洋捕捞、内陆水域捕捞作业,适用本《规则》;
有效期限:自《规则》公布之日起5年有效。
四、修订内容
㈠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作业类型的分类规定,将原属于杂渔具的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等独立列为作业类型之一。
㈡按照实际作业情况,将《福建省海洋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范》中原过渡渔具“定置串联倒须笼”调整为“延绳倒须笼壶”。
㈢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福建省海洋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范》中不再设置“单锚张纲张网”作业方式。
㈣《福建省内陆水域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范》中不再设置“拖网”、“张网”、“徒手作业”等作业类型。同时明确“徒手捕捞作业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则核定”。
㈤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海洋捕捞作业场所的划分与核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海洋大中型和拖网作业渔船应当核定在福建省C2类渔区;海洋小型渔船应当核定在A类渔区;特别规定部分张网作业海洋大中型渔船,因作业特点确实无法核定在福建省C2类渔区的,可核定在县(市、区)A类渔区。其他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要,经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作业场所可核定在A类渔区。
㈥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对海洋渔船按照船长进行分类的新方法,对渔船对应的渔具数量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延绳倒须笼壶渔具携带数量调整为“船长<12m的渔船携带笼数≤150个,12m≤船长<24m的渔船携带笼数≤600个,24m≤船长<36m的渔船携带笼数≤1000个,船长≥36m的渔船携带笼数≤2000个”。
㈦为进一步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将海洋渔船单锚、双锚、多锚、单桩、双桩等5种作业方式的张网渔具携带数量从“不超过15张”调整为“不超过10张”,樯张竖杆张网的渔具携带数量从“不超过10张”调整为“不超过6张”。
㈧为进一步保护渔业资源,对内陆水域捕捞作业渔具规格核准进行规范:内陆水域捕捞作业刺网渔具的上纲长不超过100米,最小网目尺寸50毫米;围网的最小网目尺寸50毫米;延绳钓的渔具数量限定为1副,干线长不超过100米,支线长不超过10米;陷阱的渔具数量限定为1张,最小网目尺寸50毫米;定置延绳倒须笼壶的绳长不超过10米,笼长及宽不超过500毫米,最小网目尺寸15毫米;散布倒须笼壶的笼长及宽不超过500毫米,最小网目尺寸15毫米;无囊地拉网的最小网目尺寸50毫米;敷网、推移兜状抄网、抛撒掩网等最小网目尺寸30毫米。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刘正演 电话:0591-87878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