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2023-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海渔规〔2023〕4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要求,为逐步压减近海渔业捕捞强度,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福建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2023-2024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9日

  福建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2023-2024年实施方案

  为逐步压减近海渔业捕捞强度,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扎实推进渔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21〕25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3-2024年,通过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支持引导,逐年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总功率,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渔业资源。同时,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带动增养殖业、休闲渔业和其他产业发展,优化渔业生产结构。

  二、实施范围

  我省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渔船。

  三、补助要求和标准

  (一)补助要求

  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渔船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承诺今后不再购置、新建捕捞渔船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渔船拆解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渔民或企业自愿提前淘汰报废拆解渔船的,可以申请减船转产补助。已领取“十四五”期间更新改造补贴的渔船不在本实施方案减船转产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渔船双控功率(核准功率)确定减船转产的补助金额,省级财政采取先减后补方式,按照5000元/千瓦予以补助。完成拆解的时间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为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以多种形式加大市县补助力度。

  四、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减船转产工作由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项目申报

  1.渔船所有人提交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并由所在渔业管理服务组织、乡镇(街道)出具意见盖章(附件2),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附件3)。申请书和协议书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乡镇(街道)、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2.渔船所有人凭申请书、协议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简称“四证”)等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减船转产及资金补助申请。

  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收缴“四证”原件,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附件4),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拆解点。

  (二)拆解渔船

  1.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要求进行。

  2.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注销“四证”。

  (三)资金测算及审核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符合补助条件渔船名册登记及补助资金统计测算,上报各设区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3月31日前汇总上一年度辖区减船转产补助资金需求,并将减船总数、双控功率(核准功率)总数、所需资金总额以及已完成减船转产船名册审核汇总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

  (四)资金下达

  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依据各地汇总报送的年度减船转产完成情况和补助资金需求,将资金切块下达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由设区市下达至相关县(市、区)。各市、县(区)应及时落实资金拨付,确保逐船足额补助,如发生补助资金申报不足等情况导致的资金缺口,由各市、县(区)统筹本级资金予以补足。结余的补助资金,将按规定由省级财政收回。

  (五)补贴资金发放

  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列入减船转产项目的渔船名录、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按照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资金一次性及时拨付至渔船所有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减船转产涉及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安定稳定,沿海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减船转产工作的支持,提请当地政府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减船转产工作落实到位;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财政、民政、人社、卫生、教育、住建、船检等部门,共同做好转业渔民的就业、医疗、教育和安居工作,解除渔民减船转产后顾之忧。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细化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会同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拨付,推动项目开展,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减船转产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做好项目总结。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次年7月31日前,将上年项目总结报告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附全市减船转产专项资金补助渔船明细表(附件1)。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减船转产项目的档案整理,做到项目档案可核查、可追溯(附件5)。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减船转产政策的宣传,以多种形式,全面、准确传达至减船转产补助对象,确保减船转产补助政策宣传精准,补助对象认定精准,补助资金发放精准。

  附件:1.20  年减船转产专项资金补助渔船明细表

  2.海洋捕捞渔民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3.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4.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5.拆解渔船档案资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