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17〕85号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建造监管,强化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确保渔业船舶建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7〕1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逐步规范渔业船舶建造

  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技术条件是保障渔业船舶建造质量、保证渔业船舶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为此农业部组织编制了《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附件1)。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办法》(附件2)。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辖区内开展广泛宣传,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船舶所有人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建造渔业船舶,使渔业船舶建造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评价工作的实施

  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具体负责全省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工作的实施;应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导工作;应建立健全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合议制度,成立合议组,开展现场评价意见的审议,核准评价结论等工作。全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福建省渔船建造单位开工技术条件评价办法》的要求成立相立的评价组。

  各设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拟参加省级评价组的人员名单报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核。

  三、严格检验程序,认真开展建造前检查工作

  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将《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结论》(附件7)作为受理渔业船舶初次(建造)检验的必备条件。承担初次检验任务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前检查工作,并将开工前检查作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的重要节点。在渔业船舶建造开工前,应对已经过技术条件评价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工艺文件及试验条件等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四、坚持依法行政,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全省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执行渔业船舶初次(建造)检验时,发现建造单位存在有超越建造能力、擅自降低建造条件、在非本单位场地建造,或开工前检查不合格以及有其他违规造船行为的,应停止检验,直至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方可继续开展检验工作。

  请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相关渔业企业及船舶所有人。

  联系人: 林小明 0591-87845006(联系电话)

  742843160@qq.com(电子邮箱)

  附件:1.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技术条件(试行)

  2.福建省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办法

  3.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自评记录表

  4.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现场评价记录表及意见

  5.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现场评价意见

  6.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现场评价复审记录表及意见

  7.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结论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