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鳗鲡苗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10〕31号

  (闽海渔〔2010〕31号)

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了更好地加强鳗鲡苗种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鳗鲡资源,促进鳗鲡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我省鳗鲡苗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鳗鲡苗种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

  鳗鲡苗种捕捞实行“限量许可”的办法,根据近年来鳗鲡苗种专项捕捞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渔业资源现状,全省总量控制在1万艘以内,每年按实际需求等情况分配(2010年福建省鳗鲡苗种专项捕捞许可证分配见附件)。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和捕捞许可有关规定及分配数,发放《福建省专项(鳗鲡苗)捕捞许可证》。

  《福建省专项(鳗鲡苗)捕捞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

  二、关于鳗鲡苗种捕捞许可证申办程序

  单位或个人需要捕捞鳗鲡苗种的,应当申请办理鳗鲡苗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临时捕捞许可证)。

  三、关于鳗鲡苗种采捕时间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鳗鲡苗种采捕时间的通告》(闽海渔〔2008〕386号)规定,我省鳗鲡苗种采捕时间为每年的1月16日至3月15日,其余时间为禁捕期。

  四、关于鳗鲡苗资源费征收

  专项捕捞鳗鲡苗种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闽政综〔1989〕184号)规定办理。征费票据由各县(市、区)直接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和核销。

  五、关于加强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海上巡逻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捕捞和挤占航道捕捞等违法行为,确保航道畅通和捕捞作业有序进行。对违反规定捕捞鳗鲡苗的行为,应根据《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鳗鲡苗种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要做好服务,方便渔民,同时要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此外,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发放清单及剩余的许可证报送省厅。

    附件:福建省鳗鲡苗种专项捕捞许可证分配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