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落实落细渔船编组生产工作,全面发挥编组生产第一时间互助自救作用,省局制定了《福建省渔船编组生产规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5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渔船编组生产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推动渔船生产由自发分散经营向组织化管理转变,提高海上自救和互助能力,在总结三年来渔船编组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25〕4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总体要求
安全第一,确保第一时间互助自救。
二、编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四)《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25〕4号);
(六)《加强沿海船舶管理单位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海渔〔2025〕24号)。
三、组织与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编组生产的组织与管理。乡镇政府及其所设船管单位加强与渔船船长和编组长的联系,具体落实渔船编组的日常工作。渔船编组生产日常管理以渔船(编组长)自管为主、技术监测辅助。
(一)渔业主管部门职责
1.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将渔船编组生产管理列入对渔船企业和渔船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推动所有渔船纳入编组管理。
2.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船编组管理,会同乡镇政府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渔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渔民积极参与渔船编组生产。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强化执法监管,对于不参与编组、不服从编组管理、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渔船及船东船长,要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4.省局将每季度通报上线情况,把渔船编组生产上线情况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考核内容。
(二)乡镇政府职责
1.乡镇政府落实渔船安全监管属地责任,负责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落实“定人联船”“定时联船”等措施,掌握辖区渔船动态,具体负责辖区所有渔船编组的实施和动态监管。
2.乡镇船管单位按照乡镇政府要求,承担辖区渔船编组具体工作。未设立船管单位的乡镇,由乡镇政府指定专人承担渔船编组等渔船安全监管属地职责。
四、编组要求
渔船编组分为管理分片编组、出海动态编组和应急临时编组。
(一)分片编组
1.乡镇船管单位承担辖区渔船编组的落实。根据同类作业类型、同片作业海区、同座停泊渔港、同一航行路线、同步作业时间等因素,统筹考虑同族、亲戚、近邻、朋友等社会关系,充分满足船主意愿,将本辖区内渔船划分为若干编组。每组渔船不少于2艘。
2.每一编组推选一名船长作为编组长,落实渔船编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未推出编组长的,由船管单位指定一名船长担任编组长。
3.乡镇船管单位负责及时将辖区在册渔船分片编组信息录入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建立系统技术监测的基础数据。
(二)编组长
编组长职责:
1.建立并知悉同编组其他渔船的通话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手机或海事卫星电话号码等。
2.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与同编组的其他渔船定时通话联络,确认安全状态。
3.及时接听所在地船管单位及村委会值班人员的呼叫,报告编组渔船安全、海上风浪、改变作业海区、改变编组组成等情况。
4.及时接收异常天气海况预警信息,反馈所在地船管单位和村委会值班人员确认收悉预警预报,并按照要求组织本编组渔船采取就近返港避风等安全措施。
5.发现或知悉同编组其他渔船不服从安全管理,擅自到相关海域作业或超航区、超装载、超乘员、超抗风力航行作业等危险情形的,及时报告乡镇船管单位、所在地村委会或渔业执法机构。
6.遭遇海上渔业险情,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本编组渔船开展互救或参与救援,在第一时间拨打海上求救电话12395,并向所在地船管单位和村委会、渔业执法或海警、海事部门报告。
7.编组内渔船因生产需要滞后返港的,主动联系所在地船管单位对接其他编组。临时加入其他编组生产的渔船,服从新编组长的指挥。
(三)动态编组
1.渔船出海作业采取动态编组。动态编组由渔船船主自主组织,同出同行同归从事海上捕捞生产,确保同组渔船发生险情或事故时,能够及时互帮互助。
2.未落实编组的渔船,船管单位要主动干预,禁止出海。
(四)临时编组
船管单位利用岸台、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AIS、北斗示位仪等科技手段,对落单渔船采取主动干预并督促形成临时编组。
五、出港要求
(一)出港准备
编组长建立同组内其他渔船的通话联络方式,组织对同组渔船通讯设备、北斗示位仪和AIS等安全终端进行试联和验证,及时发现并排除障碍,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二)出港时间
1.同编组渔船应在商定的出海时间共同离开港口。一般情况下,同编组渔船离港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2.同编组渔船离港间隔时间超过半小时的,原编组失效,重新编组。
(三)出港报告
1.无论保持原有分片编组,还是实施了动态编组,出港前,每艘渔船须按规定通过“渔港通”APP或“福海通”等进出港报告系统报备编组、出港时间和船员情况,同时向船管员报告编组、出港时间、船员、作业渔区等情况。
2.编组长还须向船管单位报告以下内容:拟出发港口、拟出港时间、船舶及船员信息、安全装备配备情况等,船管单位应第一时间将编组情况录入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建立渔船编组的实时数据。发现编组长和渔船报备信息不一致的,要第一时间进行核实,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出海。
六、回港要求
(一)返港报告
回港渔船要通过“渔港通”APP或“福海通”等进出港报告系统报告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等事项。
(二)返港时间
同编组渔船应在商定的返港时间共同返回港口。一般情况下,同编组渔船进港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小时;超过半小时的,编组长要及时向船管单位报告,并保持通讯联络。
(三)提前返港
1.渔船因故需要提前返港的,应当向编组长报告。编组长应协助该渔船临时编组,并及时向船管单位报备。
2.渔船在返航途中应主动与同组渔船保持通信联络,直到同组其他渔船全部到港。
(四)滞后返港
1.个别渔船需要继续生产的,编组长应协助该渔船临时编组。
2.临时编组成功后,编组长及时向船管单位报备。
七、海上要求
(一)出海作业期间,同编组渔船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原则上不超过6海里。
(二)渔船通信和安全终端系统必须保证24小时开启正常使用。
(三)编组长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与同编组渔船保持一台对讲机始终开机并处于同一频道,间隔不少于12小时通话一次,并确认同组渔船安全。
(四)编组长及时接听船管单位值班人员呼叫,报告同组渔船安全、海上气候、作业海区等生产和安全情况。
(五)船管单位值班人员按照值班工作要求,定时点验属地出海生产渔船。
八、动态干预
(一)智能监测
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自动识别超过6海里的落单渔船,对出现渔船落单的现象第一时间报警给渔船属地船管单位。
(二)临时编组
1.发现属地渔船落单,船管单位应及时干预,责令恢复与本组渔船安全距离;
2.对于无法短时间恢复与本组编组的落单船只,船管单位要组织协调,相关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调度,直至完成临时编组。
九、应急救援
(一)当渔船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同编组渔船一接到报警求救信号,应及时报告编组长、船管单位,并开展救助。
(二)编组长应将情况及时报告船管单位。
(三)船管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附近渔船赶往出事海域进行救助,同时第一时间向乡镇政府、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在不危及本船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先救人后救财产的原则,展开施救,尽可能降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