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 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闽海渔执罚〔2021〕03号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方跃松(浙苍渔08185 船舶所有人) |
方跃松 |
“浙苍渔08185”船在未配齐助理船副、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24日在福建东引岛东北(26°28.946′N,120°39.404′E)附近海域利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10张)进行张网作业,共捕捞渔获物(毛虾)860.25千克。 |
对方跃松处以1.没收渔获物毛虾860.25千克(已无害化处理),并处肆万肆仟元整(¥44000)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罚款。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的规定。 |
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已缴纳。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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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闽海渔执罚〔2021〕04号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王本论(浙苍渔03088 船舶所有人) |
王本论 |
“浙苍渔03088”船在未配齐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同时船上有2名船员未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23日、24日在福建东引岛东北(26°29.201′N,120°38.797′E)附近海域2次利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张网作业,共捕捞渔获物(毛虾)1047千克。 |
对王本论处以1.没收渔获物毛虾1047千克(已无害化处理),并处肆万肆仟元整(¥44000)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罚款。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的规定。 |
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已缴纳。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