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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17)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1-11-23 17:21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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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

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闽海渔执罚〔2021〕03号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方跃松(浙苍渔08185

船舶所有人)

 

方跃松

“浙苍渔08185”船在未配齐助理船副、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24日在福建东引岛东北(26°28.946′N,120°39.404′E)附近海域利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10张)进行张网作业,共捕捞渔获物(毛虾)860.25千克。

对方跃松处以1.没收渔获物毛虾860.25千克(已无害化处理),并处肆万肆仟元整(¥44000)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罚款。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已缴纳。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5日

2

闽海渔执罚〔2021〕04号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王本论(浙苍渔03088

船舶所有人)

 

王本论

“浙苍渔03088”船在未配齐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同时船上有2名船员未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23日、24日在福建东引岛东北(26°29.201′N,120°38.797′E)附近海域2次利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张网作业,共捕捞渔获物(毛虾)1047千克。

对王本论处以1.没收渔获物毛虾1047千克(已无害化处理),并处肆万肆仟元整(¥44000)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罚款。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

已缴纳。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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