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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4-13 15:06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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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加强渔船安全风险管控,促进渔船安全生产,现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3月31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遏制渔船水上安全事故,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指示精神,《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工作实施方案》(闽海渔[2016]167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分类、预警和控制工作。

  第三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量化分级、分类管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第四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与属地负责相结合,属地负责为主”和“部门监督管控、镇村日常管控与船东船长自管自控相结合,船东船长自管自控为主”的原则。渔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均为责任单位,船东船长为责任主体。

  ㈠省厅及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综合协调,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负责下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监督与指导。

  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组织实施,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具体落实,并负责协调推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属地责任。

  ㈢船东对本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全面负责,船长对本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直接负责,负责落实本船舶及船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台账,并定期向上级报送风险管控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风险管控情况。

  第六条 综合考虑渔业船舶事故起因物、诱因、致害物、伤害方式以及风险点最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点分为碰撞、风损、触损、自沉、火灾、机械损伤、触电、中毒、溺水及其他10类风险。

  第七条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当指导、督促船东船长对所属渔业船舶按船体结构、设施设备、渔具网具、作业方式、操作岗位、渔业船员、制度执行、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辨识和分类梳理,并建立健全本船舶安全生产风险清单(格式详见附件)。 

  第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则和规范,制定渔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方法,按照风险受控程度及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由低到高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并分别采用蓝、黄、橙、红色予以标识:

  ㈠低风险(Ⅳ级、蓝色标识):风险在容易管控范围内,如引发事故,不会造成人员伤害、或仅造成少数人员轻伤害、或仅造成船舶轻损害,直接经济损失少于100万元的。

  ㈡一般风险(Ⅲ级、黄色标识):风险在基本可控范围内,如引发事故,仅造成少于3人的人员死亡(失踪)或少于10人的重伤害的。

  ㈢较大风险(Ⅱ级、橙色标识):危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引发事故,容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人员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上的重伤害的。 

  ㈣重大风险(Ⅰ级、红色标识):高危,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如引发事故,会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的。

  第九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及其危害后果:

  ㈠船员配备与使用问题,如职务船员缺配、船员不适任,船员无证上岗、疲劳操作、酒后上岗、安全行为习惯不良等问题。这是造成船员机械损伤、溺水、中毒等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㈡救生、消防、通信、导航(如AIS、北斗)等安全设备存在配备不足、老化失效、功能失常、通讯欠费被停机等问题。这是造成落水船员易死亡(失踪)、船舶易失联的主要原因之一。

  ㈢未及时对船体及设备维护保养、老旧渔船、私自改变船体结构等。这是造成自沉等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㈣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起放网过程未规范操作等。这是造成船员溺水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㈤不重视极端天气、恶劣海况的危害影响,渔船超抗风力、超航区生产作业。这是造成风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㈥海上渔船航行、锚泊时没有安排值班人员值班,未正确使用AIS终端,或值班人员因劳累犯困或天冷、风大而疏于值班瞭望,未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在航道上作业或锚泊。这是造成触礁、商渔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㈦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从事载客、载货或游钓活动。这是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㈧在渔船航经危险水域,或遭遇极端天气、恶劣海况时,船长未按规定亲自驾驶操作,甚至下达错误指令。这是造成触损、风损、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㈨小型渔船易发生单船、超抗风力出海作业等问题,遇险救助难度大。这是造成小型渔船风损事故多发、死亡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㈩木质渔船船体灰缝易脱落,水密性较差,抗撞击性差。这是造成木质渔船自沉、碰撞沉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十一)木质渔船厨房用火不规范、船上人员吸烟、电器控制设备故障、电线老化短路现象严重。这是造成渔船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十二)老旧渔船主机故障率高。这是造成渔船失去主机动力在海上漂移、耽搁返航时间,导致触损、风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十三)在极端天气和恶劣海况期间,渔船单独出海或返航。在这方面,近岸作业的小船尤为突出。

  (十四)渔船编队松散,没有定时联络,事故发生了数小时,编队船仍不知情,导致救援不及时。

  (十五)笼壶超装载,妨碍了驾驶室瞭望视线,堵塞了甲板安全通道,降低了船舶稳性。这是造成笼壶作业渔船事故多发、致死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十六)货物不合理装载,降低了船舶稳性。这是造成船舶遭遇大风浪时易发生侧翻、大量进水沉没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十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督促船东船长组织船员进行操作岗位风险培训,使船员了解岗位风险的危险特性以及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熟悉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当督促船东船长加强渔业船舶风险公告警示,在船上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标明各岗位安全风险事项、事故隐患类别、风险隐患控制措施、紧急避险措施、应急自救措施、报警求救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使每一位船员知晓、熟悉应知的风险及应会的技能。

  第十二条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当督促船东船长落实职业危害防控措施,配备符合标准的救生衣、防滑鞋、安全帽、手套等防护用品用具,定期检查更新,并监督船员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当督促船东船长按照闭环管理的要求,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直至隐患全部消除、漏洞全部堵塞、问题全部解决。对重大风险,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可视情介入、跟踪或督办;对较大风险,设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可视情介入、跟踪或督办。

  第十四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实施动态化管控,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应当调高其风险级别:

  ㈠存在重大隐患、被挂牌督办的;

  ㈡抗拒渔业防台风转移、海上救助(救援)或敏感水域作业管控指令的;

  ㈢组织或参与非法采捕红珊瑚的;

  ㈣发生严重涉外或涉台渔业事件的;

  ㈤发生致人死亡或重大伤害的;

  ㈥上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含)违法违规、受到渔业行政处罚的;

  ㈦被省海洋与渔业总队列入管理“黑名单”的。

  第十五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渔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情况,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建议频次:

  ㈠对存在低风险的渔业船舶,每年监管执法检查不得少于1次;

  ㈡对存在一般风险的渔业船舶,每年监管执法检查不得少于2次;

  ㈢对存在较大风险的渔业船舶,每年监管执法检查不得少于3次;

  ㈣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渔业船舶,每年监管执法检查不得少于4次。

  第十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评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对管控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七条 上述条款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规章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试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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