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09 15:30 点击数:232 字号: 【 】 【 】 【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和农业部统一部署,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お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つ 录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二、工作原则
    三、编制依据
    四、适用范围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二、相关机构职责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二、预防预警行动
    三、预警支持系统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三、通讯
    四、紧急处置
    五、新闻发布
    六、应急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保险
    三、调查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四、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一、名词术语
    二、奖励与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即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报经国务院审定同意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省海洋与渔业局设立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局长兼任总指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省政府、农业部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救助力量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
    (二)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3.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二、相关机构职责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是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助的专业力量。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上搜救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
    (三)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海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助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与指挥。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一)信息来源与监测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分析,并及时收集气象部门对天气的监测分析情况,以及水利部门对江河湖海水文变化的监测分析情况,预报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二)风险分析与分级
    按照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l00m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造成海上风力8~9级及以上、内河风力6~7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内河风力6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三)信息传报
    省海洋与渔业局在获得福建海上搜救中心预警信息通报后,应当立即向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向渔区和海上作业渔业船舶发布。
    二、预防预警行动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四)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为本单位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保险。
    三、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承担渔业安全通信网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将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海洋环境和天气预报。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海洋与渔业部门应要求从事监测的单位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公布预警级别。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一)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二)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依照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农业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较大突发事件由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发生任何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
    6.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一)信息来源与收集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1.来源于海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二)信息核实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1.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海况。
    3.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三)信息报告
    1.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至9人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上报,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省海洋与渔业局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四)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五)突发事件如涉及大陆外省渔船的,应当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告;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的,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通讯
    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以及渔业电台呼号、工作频率,确保横、纵向通讯畅通。
    四、紧急处置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海况,配合相应海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二)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相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邻近市、县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四)当事件渔业船舶需港、澳、台或他国海上救助力量协助救助时,应按照规定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协调处理。
    五、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要求,区分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六、应急结束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一)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 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二)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二、保险
    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三、调查报告
    (一)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二)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一)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业执法船舶设备检查管理,确保应急装备正常运行。
    (二)渔业船舶。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三)经费保障。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四)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最大限度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习。
    四、监督检查
    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一、名词术语
    (一)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二)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其他执法工具。
    二、奖励与责任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关闭】【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