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部
2.2 成员
2.3 指挥部办公室
2.4 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疾病控制技术路线图
3 监测和预警机制
3.1 疫情预警信息
3.2 疫情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部门通报与协作
4.3 疫病管理
4.4 重点疫病
5 后期处置
5.1 疫病处理
5.2 善后处理
5.3 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7 附则
7.1 地方预案
7.2 联系办法
7.3 生效
8 附录
8.1 信息呈报格式
8.2 信息发布格式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规定的有关水生动物疫病的病种
8.4 关于福建省各级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福建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切实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防止水生动物疫病的扩散,最大限度减少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保水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疫病以及其他突发高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等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分类监测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生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水生动物疫病的意识,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重大水生动物疫病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发现疫情后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各地不得自行发布疫情消息。
1.4.2 属地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物资储备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
1.4.3 分级管理、快速反应的原则
根据水生动物疫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将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并启动相应等级的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要求,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准确反应。
2 组织体系
福建省成立与农业部对应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疫情等级开展相应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组织体系框架见图1。
2.1 指挥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分管副总队长担任;主要任务是:宣布疫情应急预警等级,发布疫病控制方案、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
2.2成员
指挥部成员由省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发展计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资源环保处处长、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处长、科技外经外事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等组成,发生疫情时,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工作组,互相配合,履行各自职责,联动协调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主要职责是具体协调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制定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专家委员会、省水生动物疾病控制中心和地方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
2.3.1 专家委员会: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成立由从事水生动物病害研究、教学、检验检疫等单位的专家组成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农业部或省海洋与渔业局确认。其主要职责:
(1)对水生动物疫情相应的级别采取的应急准备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参与制订或修改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对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4)承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以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福建省水生动物疾病控制中心:在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成立福建省水生动物疾控中心,具体负责水生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检验检疫工作,以及各级水生动物疾控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2.3.3地方管理机构: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国家组织体系组成水生动物疫病地方管理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相应预案,并成立应急预备队,在各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备案。
2.4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疾病控制技术路线图(见图2):
3 监测与预警机制
3.1 疫情预警信息
3.1.1 疫病监测:以现有的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点进行监测,进一步完善全省疫情测报网络。未被定为监测点的其他养殖区域,如果有疾病发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样,随时进行监测,并采取与定点监测相同的措施。如果发现异常,及时进行诊断,发现疑似病例,应逐级上报,并立即送交有资质疫病诊断实验室确诊。
3.1.2 疫病认定
出现疑似病例先由福建省水生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派专家初诊,并取样送检,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有资质疫病诊断实验室的最终诊断结果,确认或排除相关疫病疫情。
3.1.3 疫病预警信息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疑似病例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上报疫病的确认和信息处理,并根据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资质的疫病诊断实验室的疫情认定,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
3.2 疫情预警行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预警建议,通过授权发布疫情预警公告,确保疫情预警信息准确、迅速、有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疫情分级
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划分疫情等级。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Ⅰ级疫情标准:
(1)国家规定的一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一类疫病)在本省或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2)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一二、三类疫病)在本省或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Ⅱ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省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设区市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设区市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Ⅲ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省内一个设区市的两个或两个县(市、区)以上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市、区)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市、区)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Ⅳ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省内一个设区市的一个县(市、区)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4.1.2预案等级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1)一级预案
确认为Ⅰ级疫情时,在1小时内向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专家所确定的疫情严重程度和疫情发展趋势,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积极配合,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疾病控制技术路线图” 提出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并做好启动该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国务院或农业部决定启动国家应急预案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为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2) 二级预案
确认为Ⅱ级疫情时,省海洋与渔业局在1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预案,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立即组织专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会同疫发地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疾病控制技术路线图” 提出Ⅱ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和批准Ⅱ级疫情控制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执行机构按照指挥部的部署,统一指挥和监督疫情控制方案的落实。责任单位为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疫发地设区市、县(市、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3) 三级预案
确认为Ⅲ级疫情时,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2小时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疾病控制技术路线图” 制定Ⅲ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和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疫情和疫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对发生疫情的地市做出应急控制援助。责任单位为疫发地设区市、县(市、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 四级预案
确认为Ⅳ级疫情时,疫发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3小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县(市、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疾病控制技术路线图” 制定Ⅳ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疫情和疫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对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做出应急控制援助。责任单位为疫发地县(市、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1.3 二、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均按一类疫病的处理方法办理。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水生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在水生动物群体或者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大量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造成重大危害。
4.2 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感染人群并在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3 疫病管理
根据“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水生动物疫区按水源状况划分。对封闭性水域,以疫情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的划定;水生动物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由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施严格监管,并每年由县(市、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由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4 重点疫病
4.4.1 鲤春病毒病(SVC)、对虾白斑病(WS)。
4.4.2 其他突发高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
5 后期处置
5.1 疫病处理
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动物体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动物,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场内的养殖设施、养殖用具、养殖用水以及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
5.2 善后处理
为防止疫病的传播,各级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
5.3 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生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对瞒报、谎报、迟报等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6.2 物资保障
实行物资调拨制度。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疫病发生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运载工具、掩埋用具、采样车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辖区内进行统筹使用。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上一级指挥机构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7附则
7.1地方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地方应急预案。
7.2 联系办法
福建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 87878671,87878665。
7.3 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 附录
8.1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事件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发生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情况描述: 年 月 日,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发生 疑似疫病,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报告单位: 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8.2 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 事件的公告
年 月 日,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发生 疫情。
特此公告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规定的有关水生动物疫病的病种:
(1)二类动物疫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鲤春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病;
(2)三类动物疫病:鱼病: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鱼鳃霉病。
8.4关于福建省各级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于我省尚未成立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目前暂由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站代行使其职责。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