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海渔〔2004〕4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发生渔港安全事故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内经国家和省所公布渔港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置渔港安全事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渔港安全事故是指在渔港内发生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救援工作组。
第七条 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核实渔港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统一归口向农业部、海区局、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协调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三)统一协调全省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保证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四)组织实施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负责及时总结救援经验和教训;
(六)决定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第八条 设区市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核实渔港安全事故信息,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指挥部报告;
(二)负责督查各县的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落实情况;
(三)对辖区渔港安全状况适时抽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统一协调本辖区内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保证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五)完成省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核实渔港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省指挥部、设区市应急救援工作组报告;
(二)督促渔港经营单位制定和落实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渔港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指挥部、设区市应急救援工作组的指导下,积极协调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消防、边防、医疗等部门,迅速有效地做好渔港安全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五)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统一协调本辖区内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
(六)建立应急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网络的畅通;
(七)完成省指挥部、设区市应急救援工作组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
第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制。
第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注意收集各种信息,适时发布预警警报,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引发渔港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渔港、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涉及渔业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辖区各渔港的情况,完善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消防设施建设,督促渔港经营组织,在港口储备消防灭火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更换。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各种险情处理:
(一)渔港内船舶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理。渔港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消防部门,渔港经营组织及救援人员应立即组织港内船舶利用船上消防设备进行灭火,控制火势蔓延,并组织无关船舶和人员疏散,港口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资迅速启用,防止损失扩大。对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
(二)渔港内船舶发生碰撞、触碰、触礁事故的处理。渔港内发生碰撞、触礁事故后,渔港经营组织和救援人员应及时组织受伤人员的抢救、落水人员的搜救和事故船舶的排水、堵漏、分离、脱礁等工作,必要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求援。
第十五条 渔港内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种救援力量以及可参与救援的单位、船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迅速参与救助。
第五章 善后处理
第十六条 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渔港监督机构应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报告事故,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乡镇、村搞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第十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对应急救援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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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发生渔港安全事故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内经国家和省所公布渔港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置渔港安全事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渔港安全事故是指在渔港内发生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救援工作组。
第七条 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核实渔港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统一归口向农业部、海区局、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协调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三)统一协调全省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保证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四)组织实施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负责及时总结救援经验和教训;
(六)决定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第八条 设区市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核实渔港安全事故信息,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指挥部报告;
(二)负责督查各县的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落实情况;
(三)对辖区渔港安全状况适时抽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统一协调本辖区内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保证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五)完成省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核实渔港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省指挥部、设区市应急救援工作组报告;
(二)督促渔港经营单位制定和落实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渔港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指挥部、设区市应急救援工作组的指导下,积极协调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消防、边防、医疗等部门,迅速有效地做好渔港安全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五)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统一协调本辖区内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
(六)建立应急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网络的畅通;
(七)完成省指挥部、设区市应急救援工作组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
第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制。
第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注意收集各种信息,适时发布预警警报,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引发渔港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渔港、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涉及渔业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辖区各渔港的情况,完善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消防设施建设,督促渔港经营组织,在港口储备消防灭火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更换。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各种险情处理:
(一)渔港内船舶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理。渔港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消防部门,渔港经营组织及救援人员应立即组织港内船舶利用船上消防设备进行灭火,控制火势蔓延,并组织无关船舶和人员疏散,港口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资迅速启用,防止损失扩大。对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
(二)渔港内船舶发生碰撞、触碰、触礁事故的处理。渔港内发生碰撞、触礁事故后,渔港经营组织和救援人员应及时组织受伤人员的抢救、落水人员的搜救和事故船舶的排水、堵漏、分离、脱礁等工作,必要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求援。
第十五条 渔港内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种救援力量以及可参与救援的单位、船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迅速参与救助。
第五章 善后处理
第十六条 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渔港监督机构应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报告事故,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乡镇、村搞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第十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对应急救援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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