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出台《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

力争2020年远洋渔船规模达600艘 境外养殖面积5万亩 建成15个境外渔业基地

来源:本网 作者: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林莹 责编: 刘真 发布时间:2015-10-30 10:26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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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的通知》。这是福州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精神,加快建设“海上福州”,做大做强福州市远洋渔业产业的重要举措。《十条措施》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市远洋渔船规模达600艘、产量40万吨,境外养殖面积5万亩、产量20万吨,总产值100亿元,并建成15个境外渔业基地,形成远洋捕捞、境外养殖、加工物流并举的现代海外渔业产业体系。

早在2012年,福州市委、市政府就出台了《关于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海上福州”的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措施》,把大力发展远洋渔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这次出台的《十条措施》与原有政策相比,针对性更强、含金量更高,主要体现在增加补助对象、提高补助标准、明确补助叠加等。

《十条措施》包含持续扩大远洋渔业船队规模、扶持远洋渔业探捕并开辟新渔场、支持建设境内外远洋渔业产业基地、鼓励发展境外水产养殖、鼓励引进远洋渔业企业、提升远洋渔业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强化远洋渔业金融支持、加强远洋渔业人才培养、提高远洋渔业通关效率等10项措施内容,共有20个条款。

《十条措施》在补助方面突出两个亮点。一是对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的补助由原来的贷款贴息改为直接补助。对新建远洋渔船,在落实好国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市级叠加国家标准的一半补助;对购买船龄12年以下的远洋渔船,市级财政给予购买费用的20%补助。二是大幅度提高远洋自捕鱼运回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吨50元提高到每吨200元,同时新增对境外养殖水产品运回补助,每吨100元。

《十条措施》还提出以下几条具有福州特色的创新举措。一是对远洋渔业资源探捕给予150万元的叠加补助;二是对开辟新渔场的首家企业给予每艘渔船50万元的补助;三是对创办远洋渔业产业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四是对新建境外远洋渔业基地或水产养殖基地,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补助;五是对从事境外养殖达到一定规模的池塘或网箱养殖,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六是对本市以外的远洋渔业企业落户福州,根据规模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七是对加工企业购买远洋自捕鱼或境外自养鱼达到5000吨,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七是落实了对罗源湾退养渔民赴境外养殖的安家费以及境外养殖企业聘用退养渔民给予补助的政策;八是筹划设立福州市海洋渔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发展远洋渔业。

此外,对2014年以来省政府一系列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政策要求福州市配套的部分,全部予以兑现。如远洋渔船转作业技术改造、转场生产、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远洋渔业船员和渔船保险、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等项目。

当前,福州市远洋渔业参与世界海洋渔业资源开发急需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同时也存在部分远洋渔船存在老化、船型混杂、燃油能耗高、设备配套性差、维修营运成本高等现状,《十条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调动远洋渔业企业积极性,加大远洋渔业投入,新建造一批具有现代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的远洋渔船,进一步提升远洋渔船捕捞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为规模开发公海海域渔业资源奠定基础;有利于推进远洋渔业企业加强与入渔国合作,开发过洋性近海渔场;更利于进一步提升远洋渔船自主开发能力,大大地提高福州市的远洋渔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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