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初心使命 推进渔港投融资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9-07-16 17:11 点击数: 字号: 【】 【】 【

践行初心使命 推进渔港投融资体制改革

政策法规与审批处 潘大清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尤其关注民生问题,指出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满足老百姓多样化的民生需求,织就密实的民生保障网。

渔港作为渔业最基础的设施,是渔民最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我们作为渔业的主管部门,就是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渔港基础设施建设,为渔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那么,要建设渔港,首先就要解决投资问题。

从历史上看,20 世纪90 年代,国家对渔港建设资金的投融资模式,主要通过“中央、地方、群众投资相结合,民办公助,以港养港”的方式来筹措资金。但是,由于渔港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庞大,回收期较长,私人资金不愿介入,使得投入的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建设的需要。21世纪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加大了财政资金的投入,逐渐形成了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公办民助”模式,即渔港建设资金通过“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支持为辅,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方式筹集,中央加大对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财政支持,二、三级渔港的建设资金由渔港建设单位通过地方财政支持,并吸收社会资金。当前,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中央财政停止了对各地渔港建设的投入,同时由于地方财政,尤其市县级财政都较为困难,渔港建设投入资金明显不足,需要广开渠道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渔港建设,才能满足当前渔港建设资金需要。

怎样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渔港建设,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亟须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实施乡镇振兴战略,从制度层面解决渔港投资问题,振兴渔业的发展。要区分渔港公益性和经营性投资,根据渔港设施的基本性质及其投资收益情况的分类,把渔港投资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允许不同的主体进行投资。

首先,要建立政府为主的投入机制。渔港公益性投资主要指码头岸线、防波堤、护岸、港池、锚地等公共服务性质的建筑和场所,这些设施直接为群众提供服务,按照现行的收费规定,难以直接产生经济收益,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特点,投资额巨大且不能取得直接的投资回报,一般企业或个人没有能力也不愿承担其投资活动,其投资主体只能是政府。因此,政府财政投入仍然是渔港公益性设施投入的主要来源。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渔港公益性部分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市县级政府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把惠及广大渔民的民生工程好事办好。

第二,要畅通社会资金的投入渠道。渔港建设投资额度大,回报周期长,如果仅仅依靠政府投入,不能满足渔港建设的需要。经营性投资是指“渔港其他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如水产品交易市场、冷库、加水加冰服务等”渔港配套设施,由于其投资盈利性相对较高,因此,适合于企业和个人进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因此,对渔港经营性设施要充分调动各方群体的积极性,吸引企业投资、民间集资等多种渠道,将经营性的配套设施推向市场,并让经营者按照投资收益承担部分渔港建设和维护资金。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为渔港经营性设施建设在用海、用地、用林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渔港建设的积极性,弥补渔港公益性设施投入的缺口。

第三,要建立健全社会资金投入渔港建设的利益保障机制。

要明晰渔港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渔港公益性设施应当进行不动产登记,明确为国家所有权,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渔港经营性设施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渔港公司合法权益。全部由社会资金投入的渔港由投资方组建公司,负责渔港的经营管理,收益全部归投资方。由政府和民间资本共同投资的渔港,采取协议方式组成渔港公司,投资方享有投入部分的所有权,经营公司享有政府投入公益性设施的使用权,负责渔港的经营管理,并保障公益性设施的公共使用性质。经营性设施部分可以通过自主经营或招商、租赁等形式授权其他经济实体经营,利润归投资方所有,保障投入的社会资金的合理收益。经营公司应当每年从经营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渔港的管理和维护,促进渔港可持续发展,形成“权益明晰、管理规范、市场运作、以港养港”的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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