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和负责任捕捞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渔船组织化建设,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要求,以及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渔船组织化建设,完善渔业基层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渔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主要目标。2022年8月15日前,全省在册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实现组织化管理全覆盖。通过建立运转有效、管理服务一体、内生机制健全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资源养护取得实效。
二、组织建设
(一)强化组织建设
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类型包括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组织、渔业社团(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由渔民自主成立的其他组织形式。每个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内的渔船数量应不少于3艘。
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辖区所有在册海洋捕捞渔船建立或者加入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落实组织的登记造册和动态调整。渔船归属相关管理组织满一年以上,方可调整到其他组织。
(二)明确组织职责
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专人盯船、编队生产、应急值班等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通信设备,实时掌握组织内渔船生产和安全动态。
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应当强化内部约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责任,做到渔船间船东、船长、船员相互承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救助、共担责任,对所属渔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支持组织发展
支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统一代办渔船证书年审、渔船年检、渔业保险、船员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支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对实体运作、管理规范、运行有序、成效突出的先进典型,渔业互保机构给予奖励。
鼓励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拓展服务领域,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发展从捕捞到冷冻冷藏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新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
三、政策引导
(一)调整优化“十四五”期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负责任捕捞指标比重和执行时间,渔船组织化管理指标统一设定为2022-2024年。对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二)2022年8月16日起,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减船转产等政府补助项目,须由所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三)2022年8月16日起,对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得享受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助。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推进。要建立工作专班,强化服务指导,确保渔船组织化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大资金支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安排专项资金,对按时完成本辖区渔船组织化建设任务的市、县给予补助,专项资金应用于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对2022年8月16日尚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实施分类指导,加强重点监管,并依法停航整顿。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予以通报,并将其列为渔业安全隐患重点地区,限期整改到位。
(四)深入宣传引导。各级渔业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做细做实渔民群众工作,及时化解苗头性问题,确保渔区渔村安定稳定。要加强宣传报道,以正面典型、生动事例提升管理实效。
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