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闽海渔规〔2026〕1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海洋伏季休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相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方案,逐级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小型张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编制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五)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六)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相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伏休要求

  (一)禁止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休渔渔船擅自跨省休渔。因渔港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确需省内异地休渔的,或渔船确需省内异地维修的,必须由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由靠泊港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鼓励钓具渔船参与自愿伏休,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签订承诺书;符合有关补助政策且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按照相关渔业补助政策执行。自愿休渔的钓具船不得擅自出海,确需结束休渔出海作业的应当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后,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不再享受相关渔业政策补助。  

  (三)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为养殖业服务的活鱼运输船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应当提前向船籍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每个航次生产和航行计划,并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编组编队等制度。船籍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征求靠泊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并通报靠泊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严格全链条监管在我省管辖海域内布设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的,应当在5月1日12时前自行拆除、清理完毕;逾期未完成的,将依法予以处置,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伏休期间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出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严格捕捞许可申请伏休期间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六)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七)严格执行集中监管制度。所有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等未休渔船,应当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港集中停靠,并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捕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并落实集中停靠监管措施。

  各地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有关规定扣减相关渔业政策补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3〕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6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