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三无”船舶认定和处置办法》的通知
闽海渔规〔2025〕5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体育、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公安局(分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支海事局,福建各级海警机构,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与建设局、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规范“三无”船舶没收、处置程序,有效治理“三无”船舶,维护海上安全和管理秩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制定了《福建省“三无”船舶认定和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海事局
福建海警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厦门边检总站

 

2025年2月28日

福建省“三无”船舶认定和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三无”船舶没收、处置,严厉打击“三无”船舶,维护我省水域安全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三无”船舶的认定、没收、处置及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前款所称的船舶证书,是指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依法应当持有的其他证书证件。

  第三条 罚没“三无”船舶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没收、规范处置,提高处置效率。

  第四条 海洋渔业、海警、公安、海事、海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三无”船舶的认定、没收、处置及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罚没“三无”船舶处置、收入收缴。

  执法机关应当推动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三无”船舶的认定、没收和处置,推动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和“三无”船舶集中看管点的设置。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

  (一)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

  (二)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自行终止生产的;

  (四)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的;

  (五)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

  (六)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的;

  (七)乡镇船舶被撤销识别牌号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

  第六条 情形复杂,无法由执法机关单独认定的,可向查获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三无”船舶联合认定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召集海洋渔业、海事、船舶检验机构组成联合认定小组,必要时可吸收公安、港航、海警、海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加,对船舶进行资料审核、船舶勘验和数据比对,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勘验报告,出具联合认定意见。

  联合认定小组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认定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可以延长至45日。

  第七条 “三无”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一)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二)在沿海或海上从事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从事涉渔等活动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按照职责负责;

  对依法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但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船舶登记证书失效的船舶,从事客运或者危险货物运输,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督促未整改到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收“三无”船舶。

  第八条 “三无”船舶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九条 对于拆解后有残值的罚没“三无”船舶,执法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公开拍卖,以确定船舶拆解企业。拍卖保留价一般参照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三无”船舶残值作出的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

  公开拍卖时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执法机关经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对于拆解后明显没有残值或者残值明显低于拆解费用的罚没“三无”船舶,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拆解企业,予以拆解。

  第十条 通过拍卖的,看管和评估费用可以从拍卖款中支付,不足部分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余额按罚没款通过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由执法机关自行组织拆解的,看管、评估、拆解等费用可以从船舶残料变价中支付,不足部分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三无”船舶处置专项经费的,看管、评估、拆解等费用不得从船舶拍卖所得款项、残料变价中支付。

  海警、海事、海关等国家垂直管理单位处置费用支出和处置收入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罚没“三无”船舶拆解应当严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拆解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拆解现场。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应当对罚没“三无”船舶拆解的重点环节实施现场监督,确保拆解后船体及主要机电设备等完全失去功能。

  执法机关应当拍摄并保留拆解过程影像,建立拆解台账、现场监督等拆解档案。

  第十三条 集中看管点应当建立健全罚没“三无”船舶保管制度,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对罚没“三无”船舶实行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没收或先行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三无”船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集中看管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三无”船舶没收、处置及其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