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公安局(分局),各分支海事局,福建各级海警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交通与建设局、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公安局:
为维护海上船舶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现将《福建省乡镇船舶安全记分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5年2月27日
福建省乡镇船舶安全记分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沿海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乡镇船舶所有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海上生产秩序,减少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实施
海洋渔业、海事、海警、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体育、海关、公安等部门及单位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
二、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为一个公历年,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首次授予识别牌号的乡镇船舶,当年的记分周期为自授予识别牌号之日始至当年12月31日止。
三、记分规则
根据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9分、6分、3分三种。对乡镇船舶在一个生产航次中有多次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一次记分;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记分分值。
四、记分情形
(一)乡镇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9分
1.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或者屏蔽船舶定位终端设备的;
2.拒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指挥的;
3.从事走私、偷渡、非法运输、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的;
4.违法从事电、毒、炸鱼的;
5.从事非法客运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的;
6.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船名、识别号的;
7.船舶主尺寸、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与备案登记严重不符的;
8.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
9.擅自超出划定的区域或者时段航行、停泊、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擅自改变乡镇船舶用途的;
11.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拒绝接受调查处理或者故意隐瞒真相的。
(二)乡镇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擅自超出划定的区域或者时段航行、停泊、作业的;
2.拒绝接受、拒不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检查的;
3.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的或者整改期间擅自航行、作业的;
4.船上载运人员超出备案的核载人数百分之百及以上的;
5.未悬挂船舶识别牌号的;
6.故意遮盖、涂改船舶船名、识别牌号的;
7.未经备案转让船舶的。
(三)乡镇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未服从有关部门海上救助指令的;
2.未按规定有效配备或者正确使用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3.因未妥善管理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等自身原因导致设备损坏、落海的;
4.发现北斗示位仪等安全救助终端故障后,未按规定报告船位的;
5.拒不参加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
6.船上载运人员超出备案的核载人数未达百分之百的。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记分分值,采取分级管控措施,督促、提醒船舶所有人及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海上生产安全作业规程,做好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