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总队各处室、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海洋与渔业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总队编制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四张清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四张清单(2023年版)》时,违法行为应当与《四张清单(2023年版)》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吻合,并满足适用条件。违法行为人有《四张清单(2023年版)》所列事项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受到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四张清单(2023年版)》。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四张清单(2023年版)》同时,要同步实施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违法行为人加强守法意识,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适用《四张清单(2023年版)》情况应当全程记录,按规定录入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等有关办案系统,依法做好材料立卷归档,接受监督检查。
四、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四张清单(2023年版)》。如不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四张清单(2023年版)》,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五、《四张清单(2023年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3年12月19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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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渔捞日志填写不规范的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
渔捞日志有真实填写,但填写不规范,经责令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1年12月14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处罚。 |
2 |
作业人员进行临水作业不穿着救生衣的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
有配备救生衣但未穿着,且责令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9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业人员进行临水作业不穿着救生衣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人一百元对船舶经营者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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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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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渔业船舶已登记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
相关证书都已办理,首次发现临时忘记携带,危害后果轻微,经教育后予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施行) 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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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侵犯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
首次发现违法,侵犯网箱养殖面积≤5平方米或其他养殖面积≤0.2亩,经责令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他人损失,且养殖者明确表示不予追究的 |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2010年9月30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侵犯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产养殖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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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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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人为损坏渔港设施的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系天气等自然因素原因造成碰撞损坏,没有主观过错,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的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9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为损坏渔港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故意损坏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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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
渔船出港作业前有规范标写正确的船名、船号、船籍港,有悬挂船名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系天气等自然因素原因导致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编写或悬挂不规范、遮挡或者褪色等情形,并在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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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经责令后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行政处罚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
涉案渔业船舶在未申报运营检验或者临时检验期间未离港、未作业,非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逾期不申报检验,被通报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8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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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
涉案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发现后积极办理并在立案之日起14日内办理完成,且改建后未离港、未作业。变更主机功率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
变更主机功率的除外。 |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仅违反其中一项的,主动认识错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施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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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事报告书》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
首次发现违法,非涉外海事事故,逾期提交不超过三天,经告知后及时提交,且未对事故调查造成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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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50公斤,且尚未销售,并及时对该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置或销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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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海上交通安全危害的、发生事故的渔港内船舶(设施)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行政相对人自行积极处置,在检查当日完成处置,完全消除造成或可能造成海上交通安全危害的因素,已自行消除妨害、排除风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