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渔船安全救助终端管理,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12月27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以下简称终端),是指北斗终端、插卡式“AIS”终端等具有定位、报警等功能,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要求的船载设备。
终端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确保数据能够实时接入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动管系统)。
第三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终端配置规划、实施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终端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加强终端管理、动管系统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做好所辖渔船终端日常在线情况的统计分析,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终端的入网、变更和注销手续,对动管系统的终端数据进行录入和审核,建立相关档案。
第四条 渔业船舶均应当配备北斗终端,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渔业船舶无论航行或锚泊,北斗终端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
12米以上(含12米)的大中型海洋渔船还应当配备插卡式“AIS”终端,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终端配备、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在办理渔船建造、更新改造、过户等业务过程中,需要安装新终端的,可自主选择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要求的终端,并确保终端数据及时接入到动管系统。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加强终端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关闭、拆卸或者出借终端,不得故意屏蔽、损坏终端。
因渔业船舶买卖过户、更新改造等原因需要拆卸、转移终端的,应当由设备厂商负责进行拆卸和安装。
第七条 出海航行期间,渔船出现终端离线情况的,船长应当立即组织检查、排除故障。经检查仍无法恢复上线的,应当按照船籍港的管理要求,通过其它方式,定时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报告船位。渔船回港后应及时检修。
无法报告具体船位的渔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立即返港对终端进行检修;未按要求及时返港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设备厂商应当保证设备质量,按照规范要求做好设备安装、调试以及使用操作培训,及时提供设备维护、检修等后续服务。
设备厂商应当在完成设备安装后24小时内,将终端数据上传至动管系统,并报告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删除船载终端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终端入网、变更、注销流程
第九条 终端及其业务标识码实行备案制度,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终端备案实行“一船一码”管理,每艘渔业船舶配备的终端,只能有一个相对应的业务标识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套用、变更和篡改。
第十条 插卡式“AIS”设备的渔业船舶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MMSI,简称“九位码”),由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在线自动核配,并在渔船国籍证书上予以载明。
按照“码随船走”的原则,渔船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九位码”渔业船舶识别卡进行远程更新或注销。新购置及更新改造的渔业船舶保留原渔业船舶“九位码”。
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未使用和报废渔业船舶的“九位码”,指配、变更给其他船舶使用。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在办理渔船相关行政审批时,应当履行终端设备入网、变更或注销的备案手续,填写《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一)北斗终端。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船名核准书后向设备厂商购买北斗终端,填写《登记表》,提交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插卡式“AIS”终端。海洋渔船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船名核准书业务时,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将自动分配九位码。
渔船检验前,应持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船名核准书向设备厂商购买插卡式“AIS”终端。由设备厂商负责将有关参数写入船舶识别卡,完成渔船与船舶识别卡信息关联。
渔船通过检验后,在办理登记业务时,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将自动更新已安装的船舶识别卡上信息。船舶所有人需填写《登记表》,提交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购置渔业船舶时,船载北斗终端、插卡式“AIS”终端应当随船转移。渔业船舶所有者在办理渔船所有权证书时,填写《登记表》,提交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在办理购置手续过程中,插卡式“AIS”终端可以正常使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将根据业务办理情况,自动更新船舶识别卡上的渔船信息。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发生拆解、销毁或灭失情况的,在开具证明书的同时,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自动远程注销AIS卡并收回九位码资源。
渔业船舶在办理拆解、销毁或灭失手续时,应同步办理终端信息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对新安装或者变更信息的终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终端上线情况加强核查,发现终端未按要求及时接入动管平台、或者数据信息不齐全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对因船舶灭失、拆解等情形,导致终端无法在线的,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可以不纳入终端在线率统计。
对不纳入终端在线率统计的渔船,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清单,定期进行摸排和更新信息。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终端的日常监管。发现终端异常离线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进行排查和整改。
对终端长时间离线的渔业船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排查,查清原因,督促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未完成前,渔船处于不适航状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换已安装的终端。由于终端损坏确需更换的,应当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表》。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终端不是人为故意损坏的,可凭《登记表》向设备厂商申请更换或者购买终端。
第十八条 对长期不在船籍港停泊的渔业船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监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终端使用情况的分析研判,必要时召回渔船对终端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商请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检查。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终端设备的,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天通卫星电话、海上宽带终端等列为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应当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同意后的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所属的应急指挥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等。
(二)设备厂商:包括终端设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经其有效授权的企业或者个人。
(三)北斗终端:指可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进行定位、导航的船载终端设备。标准可参考SC/T6070 渔业船舶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终端技术要求。
(四)插卡式AIS终端: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标准可参考GB/T 20068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技术要求;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B类设备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表述与省局颁发的其他涉及终端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闽海渔〔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登记表
附件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登记表
□入网 □变更 □注销
现 船 名 |
原 船 名 |
||||||
现渔船 所有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住宅电话 |
手 机 |
||||||
常住地址 |
|||||||
原渔船 所有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住宅电话 |
手机 |
||||||
常住地址 |
|||||||
渔船安全救助终端类型 |
□插卡式AIS |
型 号 |
MMSI(9位码) |
||||
□北斗示位仪 |
型 号 |
ID |
|||||
型 号 |
原ID |
||||||
□卫星通讯终端 |
型 号 |
ID |
|||||
型 号 |
原ID |
||||||
入网/变更/注销原因 |
|||||||
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