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调整的补充通知
闽海渔规〔2022〕9号

沿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和负责任捕捞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渔船组织化建设,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水平,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号)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海渔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调整优化“十四五”期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负责任捕捞指标比重和执行时间,渔船组织化管理指标统一设定为2022-2024年度,对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给予该部分补贴。其中,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12米以上)负责任捕捞补贴指标比重系数统一设定为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幼鱼比例占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0%;海洋小型捕捞渔船(12米以下)负责任捕捞补贴指标比重系数统一设定为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42.5%,组织化管理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负责任捕捞补贴指标比重系数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