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福建省海洋渔船卫星互联网应用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海渔规〔2022〕6号

沿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加强渔船安全风险防控,强化渔船安全源头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省政府《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省海洋与渔业局《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推进实施渔船“宽带入海”工程,做好全省海洋渔船卫星互联网应用项目的实施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福建省海洋渔船卫星互联网应用项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强化渔业安全监管服务能力,按照“市场主导、财政支持”原则,通过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全省在册的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配备卫星通信终端。在充分利用渔船上已有卫星通信终端的基础上,推广应用高通量卫星终端,推动渔船宽带卫星终端应装尽装。构建海洋卫星互联网,船载宽带卫星终端统一接入全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实现海陆信息互联互通,更好地发挥新型海上通信基础设施在海洋防灾减灾、渔船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渔政执法等方面作用。

  二、建设内容

  通过实施福建省海洋渔船卫星互联网应用项目,实现以下监管服务功能。

  (一)实现与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简称动管系统)功能对接。渔船宽带终端的数据通过卫星链路回传至动管系统,实现功能对接,纳入全省海洋渔业应急指挥应用。

  (二)实现电话呼叫功能。基于宽带卫星终端,实现渔船语音通话,实现岸-船、船-船直接通话。

  (三)实现安全预警提醒。通过手机APP、船载显示屏或者船载广播等,实现安全预警信息快速准确直达船上。

  (四)实现一键报警服务。通过船载终端实现一键报警,自动拨打95166或其他指定的救助电话,报警数据回传至动管系统。

  (五)建立流量池服务。根据各地监管需要,由卫星运营企业按渔船数量建立宽带卫星流量池,统筹用于渔业安全监管、应急通信、渔船生产等,确保应急处置时卫星通信畅通。

  (六)流量资费优惠。坚持“惠民利民”原则,对渔民自购的流量,承诺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对渔民自愿将传统卫星通信终端更换为高通量卫星终端的,未用完的流量可转为高通量卫星流量继续使用。

  (七)保障数据实时传输。支持各地管理需求,保障“插卡式AIS”、船载雷达、船载摄像头等设备可通过卫星链路进行通讯及数据交互。

  (八)保障售后服务。卫星运营企业应承诺确保卫星通信带宽、速率满足渔船正常使用需求,确保在应急通信时不掉线。建立本地化售后运行维护团队,保障售后服务质量,对用户提出的问题应在4小时内响应。

  三、补助范围

  (一)终端界定。卫星通信终端所应用的卫星,须为国内自主可控、合法合规的卫星资源。高通量卫星通信终端对星为点波束高通量卫星(如亚太6D卫星等),下行峰值速率不少于8Mbps,上行峰值速率不少于2Mbps。传统卫星通信终端对星为传统宽波束卫星(包括但不限于中星11号、12号,亚洲7号等),接入速率一般不超过上行512kbps下行1Mbps。

  (二)补助对象。对船载卫星终端符合要求且正常运行的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给予补助。

  (三)补助的申领单位。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海渔规〔2022〕4号)规定,申领补助应当由渔船所在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或者经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同意,由卫星终端运营企业提出申请。

  (四)补助范围。2022-2024年,由省局根据年度资金总量,对补助期限、补助资金等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应当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年度补助资金和项目绩效目标,统筹利用好补助资金。

  因传统卫星通信终端、高通量卫星通信终端在数据传输速率、容量、抗雨衰性能、设备造价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两类设备给予差异化补助:1.传统卫星通信终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可享受补助;2022年起新配备的,不享受补助。高通量卫星通信终端不受此限制。2.对一艘船上有多台卫星设备的,只按一台设备计算补助,不得重复计算,优先补助高通量卫星通信终端。

  四、实施程序

  在补助期限内,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上报所需补助渔船数量和金额。省海洋渔业局、省财政厅结合各地项目年度需求进行资金预拨付。项目由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或者先建后补等方式进行。

  (一)政府采购方式

  沿海各市、县(区)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自主选择购买卫星终端设备或者相关数据服务等。各地可结合“建设内容”要求,对所采购的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沿海各市、县(区)负责指导、督促中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运行服务,做好设备数据与动管系统的对接工作。设备数据未接入动管系统的,不得验收。

  (二)先建后补方式

  1.设备与系统对接。由省局发布征集通知,组织在我省运营渔船宽带卫星终端的有关企业,做好终端设备与动管系统的对接工作,并要求有关企业作出相关建设内容的承诺。

  2.补助申报。补助的申领单位在每年7月1日前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1)《福建省海洋渔船卫星互联网应用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表格进行修改);

  (2)申领单位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登记材料,或者卫星运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佐证材料:卫星终端服务协议以及相关票据复印件、设备安装单(含安装位置图)。

  3.审核公示。沿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动管系统核验、统计分析、现场抽查等方式,严格对以上申请进行审验核实,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建档。对卫星终端补助申请的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4.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由市或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转入渔船船东(或者申领单位)的实名账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对传统卫星通信终端和高通量卫星通信终端进行认定,对各地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督促和考核,并联合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结合渔船点验中心建设、渔船组织化管理、渔政执法船能力提升等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可争取当地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船载宽带设备的作用。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做好年度补助资金申报,按规范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过程及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和服务运行情况,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进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运行。

  (四)加强验收考评。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工作,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考评结果报省局备案。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福建省20__年海洋渔船卫星互联网应用项目补助申请表(样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