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公海灯光围网渔船渔具渔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16〕128号

沿海有关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为规范灯光围网渔船渔具渔法管理工作,农业部2013年下发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73号)中明确要求,不批准建造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三角虎网)作业类型渔船;2014年下发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三角虎网”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51号)也对加强和规范“三角虎网”作业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中也注明不得使用“三角虎网”作业。近年来,我省公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发展较快,有部分渔船从事单船有囊灯光围网作业。为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保障我省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现就公海单船有囊灯光围网作业渔船渔具渔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远洋渔业企业要对凡从事公海单船有囊灯光围网作业的渔船一律进行整改,改为从事单船无囊围网、敷网等作业,并在今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

  二、有关远洋渔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的有关要求,整改后的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三、沿海有关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人员对有关远洋渔业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厅。

  四、对整改不到位的远洋渔业企业,省厅一律不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核,并将建议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给予扣减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