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推动我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详见农办渔〔2015〕65号)及《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基本规范及技术要求(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福建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基本规范及技术要求(暂行)》要求,各地按渔船检验权限组织人员对渔船进行验收并出具《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验收证明》(见附件),验收结果作为2015-2016年度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发放的必要条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6年11月14日
福建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基本规范及技术要求(暂行)
为全面提升我省渔船标准化水平,规范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工作,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印发〈标准化渔船选型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渔检(技)〔2015〕88号)、《渔船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农办渔〔2015〕65号)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满足国家有关渔船技术规则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基本规范及技术要求,适用于我省近海作业的海洋捕捞渔船。
一、标准化渔船原则
标准化渔船综合性能指标应领先于同型渔船,安全性能可靠、使用性能优越、设备配备先进、自动化程度较高、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生活环境舒适,代表渔船的发展方向。
二、主推进装置功率限定标准要求
新建渔船主机选用应符合《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要求。
三、船员居住条件标准要求
(一)具有甲板室结构的船舶应设置带围壁防护的冲水厕所。
(二)船员起居处所除床铺、衣柜等所占面积外,对L≥45m的渔船,人均面积不小于0.75㎡;对L>24m的渔船,人均面积不小于0.5㎡。
四、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一)渔船的防油污结构与设备的设置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二)渔船应至少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类设专用的垃圾贮集器,分别放置在船上的适当位置,并予以适当固定。不同类别垃圾贮集器应以颜色、文字等方法区分类别。
(三)渔船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四)渔船建造材质应采用钢质、铝镁合金或玻璃钢材料,并鼓励采用其它新型材料。
五、生产设备配套标准要求
L≥40m钢质渔船、L≥24m玻璃钢质渔船,应配备有渔获物储存制冷设备,鼓励配备冷冻设备;鼓励L<40m的钢质渔船、L<24m玻璃钢质渔船配备制冷设备。
渔船上所配备的渔获物储存制冷系统,其制冷设备的配备应包含制冷压缩机、冷凝器、储液器和蒸发盘管或为包含船用冷海水机、海水制冰机和保鲜机等其他新型制冷设备系统,同时还应符合设计图纸所要求的冷藏舱容积和制冷量。
六、救生、消防设备配备标准要求
(一)L≥20m有甲板室结构的渔船应配备至少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救生筏。救生筏应存放在专用筏架上,并配有静水压力释放器。
(二)L≥30m的渔船应配备移动式应急消防泵,并在机器处所出口附近设置45L泡沫灭火器。
(三)L≥30m的渔船应在驾驶室、机舱、船员住舱及公共处所明显位置张贴救生消防设备布置图。
七、通信、导航设备配备标准要求
(一)L<12m的渔船应配备手持定位安全终端。
(二)L≥12m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AIS)终端和北斗海事一体化船载安全终端。
(三)渔船应按规则配备渔船用无线电话,主机功率110kW及以上渔船应配备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其中作业航区为A2的应配备带有DSC接口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八、船舶结构标准要求
L≥12m的渔船应设有连续的主甲板和上建结构;鼓励12m以下的渔船设置连续的主甲板。
九、其他
(一)允许船东通过增加渔舶安全、通信、救生、消防、环保的设备以达到本技术标准要求。
(二)承担项目的设计修造企业应具有与更新改造渔船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