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各远洋渔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远洋渔业企业(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闽安委办〔2016〕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国内渔业船舶应结合实际,有关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一、明确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企业必须根据各类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现制定《远洋渔业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具体见附件)供企业借鉴参考。
二、建立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当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套的考核机制,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定期实施考核和奖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密组织和监督落实,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实名追溯。
㈠落实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设有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远洋渔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远洋渔业项目的执行、生产经营管理、渔船活动和船员行为负监管责任。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始终做到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㈡落实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渔业船舶船长和从业人员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锚泊安全以及船员行为负直接责任;企业要与各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强考核,切实督促履职到位。
㈢落实企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应当按照“一岗一清单”的要求,细化制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内容,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督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加强基础建设,严格预防控制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风险可控,确保生产安全。
㈠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企业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生产决策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统筹、指导、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特点,涵盖所有生产经营过程和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企业应当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相应的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卫生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危险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的经费管理;救生、消防、劳动防护用品等的配备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励;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㈢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企业每年要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统筹解决培训师资、培训经费、培训考核等有关问题,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要创新培训方法,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安全培训效果。不具备组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外聘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培训服务。要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教育,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使远洋渔船船长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渔船船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㈣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厅印发的《2014-2016年福建省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评定标准划定安全风险等级,原则上分为“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四个等级,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分值达到800-899分以上的为蓝色等级、700-799分值的为黄色等级、600-699分值的为橙色等级、600分值以下的为红色等级。企业要按照“一企业一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科学、规范的风险辨识和评估标准,发动全体员工辨识远洋渔业生产系统、设备设施、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风险,对风险的种类、数量和状况登记建档。建立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对辨识出的风险分类梳理,评估风险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出各类、各级、各层、各岗位的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并实行“一岗位一清单”的管控模式,使风险管控在日常管理和基层一线得到落实,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㈤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到船长、轮机长和船员;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适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建立激励机制,发动和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分级分类建立管理档案,逐一落实整改,并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控。企业要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明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在作业现场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更新。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权益。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沿海有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定期组织对企业全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考评,表彰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省厅将适时对企业实施双随机抽查,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将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新项目的申请;对因管理不善,屡次发生涉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上报农业部暂停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扣减当年有关补贴,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其相应责任。
附件:远洋渔业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远洋渔业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远洋渔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员;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为渔工、渔船办理保险;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远洋渔业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5.负责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
7.督促本单位依法组织对船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远洋渔业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对远洋渔业项目的执行、生产经营管理、渔船活动和船员行为负监管责任;
2.具体承担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5.督促做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四、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依法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制止和纠正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4.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如实记录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6.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跟踪督促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7.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配备、发放和使用;
8.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预防措施。
五、远洋渔船船长的的安全生产责任
1.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锚泊安全以及船员行为负直接责任;
2.负责出航前对远洋渔船和船上救生、消防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3.负责检查并核实出航作业的远洋渔船与远洋渔业企业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测设备正常使用并保持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远洋渔船动态;
4.负责落实安全值班瞭望制度,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5.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要立即上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采取措施并撤离人员;
6.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7.遵守国际海洋公约、入渔国法律法规、双边和多边渔业协定,守法生产,在公海生产作业时要与邻近国家的专属经济区界限保持至少3海里的安全距离,避免涉外渔事纠纷发生。
六、远洋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2.做好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或上报;
3.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
4.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积极施救。
5.维护保养好使用的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
6.参加有关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预防措施和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意见。
七、远洋渔业企业工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有关决议、决定;
2.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3.参与制定或修改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制定或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依法要求企业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解决企业强令冒险作业、超强度组织生产等问题的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的建议;
5.参与职工因工死亡、工伤和职业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协同做好善后工作。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落实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提出其他合理化建议;
6.支持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和规定的单位(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7.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和规定;
8.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9.把安全生产列入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发动和依靠职工抓好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