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海渔〔2017〕282号

各设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12月6日

  福建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㈠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㈡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㈢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初级水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详见附录)。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㈣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Ⅱ级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㈤处置原则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Ⅱ级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㈠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厅办公室、政策法规与规划处、计划财务处、资源环保处、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水产与质量监督处、对外合作与科技处、人事教育处、厅机关党委、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以及事件发生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产与质量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水产与质量监督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主任和省水产研究所所长兼任。

  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㈡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Ⅱ级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㈢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

  1.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相关地区、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4.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在厅机关党委(宣传信息中心)的统一安排下,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专访,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通报情况。

  7.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㈣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水产与质量监督处: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动态分析等工作;组织协调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提出处置意见;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等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及发布、舆情监测和引导应对等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等工作。

  政策法规与规划处: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指导,审查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

  计划财务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使用和管理;积极争取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资源环保处:负责协调因渔业水域污染导致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水域环境调查工作。

  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渔船管理方面的问题分析评估,提出相关的处置意见。

  对外合作与科技处: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对外通报和相关信息交流。

  人事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

  厅机关党委(宣传信息中心):负责应急处置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厅直属机关纪委: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责任人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执法调查、取证、立案、查处等工作。

  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处置情况的上传下达;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值班工作。

  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协助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㈤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件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1.事件调查组

  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成立事件调查组,事件发生环节的相关处室和单位参加,事件发生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并抽调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事件处置组

  组成: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牵头负责,事件发生环节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参加,事件发生地的渔政执法机构协助。

  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水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综合保障组

  组成:由办公室牵头负责,事件发生环节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参加,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职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准确、及时、适当地发布信息,组织、协调各小组所需经费、车辆和物资等后勤保障;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4.专家技术组

  组成:由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工作组负责,必要时邀请农业部和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三、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㈠预测预警

  省海洋与渔业厅建立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有关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㈡事件报告

  建立健全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初级水产品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事件时,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厅,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拟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通报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市、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有蔓延趋势的应向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险情时,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按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农业部,同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它有关单位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㈢事件评估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初级水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㈣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四、应急响应

  ㈠分级响应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㈡指挥协调

  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Ⅱ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处室和单位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㈢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㈣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⑴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危害或不良影响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⑵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⑶响应终止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不需要继续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Ⅱ级事件由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当地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当地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同时将终止响应情况向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后期处置

  ㈠善后处置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㈡总结报告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㈠信息保障

  省海洋与渔业厅建立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由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监测中心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报送等工作。

  ㈡技术保障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特殊情况可由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各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检测评估,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㈢物资保障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七、监督管理

  ㈠奖励与责任

  对在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㈡宣教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初级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八、附则

  ㈠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地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㈡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㈢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