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的通知
闽海渔〔2021〕21号

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范渔船安全生产风险,落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渔业从业人员“不安全、不出海”理念,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渔船安全风险防范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推行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做到“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的不出海、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不出海、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的不出海、恶劣天气不出海、编队生产制度未落实的不出海”,坚决遏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发生和重大人员伤亡,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的不出海。船东、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强执法巡查,督促船长定期检查渔船及其安全设备,确保消防、救生、信号、通讯、导航等设备符合安全及适航要求,不断加强船员安全技能以及自救、互救能力。海洋渔船应当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配备适当的气胀式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乡镇管理的养殖生产辅助船必须按作业人数配全救生衣等救生设备。要重点加强对载员10人以上渔船的生产监管。强化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安装和正确使用,严厉打击擅自屏蔽、拆卸、损坏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不出海。要督促船东、船长加强对碰撞、风损、触损、自沉、火灾、机械损伤、触电、中毒、溺水等风险隐患的自查和整改;对所属渔船从船体结构、设施设备、渔具网具、作业方式、操作岗位、渔业船员、制度执行、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辨识和分类梳理,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渔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协调推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落实渔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属地责任,按照闭环管理的要求,加强渔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直至隐患全部消除、漏洞全部堵塞、问题全部解决。

  (三)规范渔业船员管理,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的不出海。渔业船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地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渔船经营者主体三个责任,提升渔业船员管理水平,防控渔船安全生产风险。要督促船东、船长严格执行渔业船员管理法律法规,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落实船长及船员的安全岗位职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渔船进出港报告率,依托“渔港通APP”系统实时掌握船员的基本信息、持证情况以及实际任职情况。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渔船船员持证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渔船船员“无证上岗”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等违法行为,督促船东组织船员接受安全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落实防风避险措施,恶劣天气不出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渔船防风避险工作,重点抓好防台风、防秋冬季季风等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超风力航行和不服从安全指挥等违规出海作业行为,督促受风浪影响海域渔船和船上人员按照指令撤离。船东船长要密切关注天气动态,并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挥,按照要求落实渔船避风、避险措施,不在大风、暴雨、雷电、浓雾等恶劣天气违规出海作业。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应当协助组织渔船避险、自救互救,并做好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渔业防灾减灾预警体系,完善同气象、海事等部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要通过指挥系统、无线电台、短信平台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船,指导渔船防灾避险。

  (五)推行渔船组织化管理,编队生产制度未落实的不出海。各地应采取措施引导大中型海洋渔船参加渔业组织,推行渔船编队生产,按照自愿组合、联系方便、作业方式相同的原则落实“编组编队”,并在渔船出港前,由编组组长船负责将编队情况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渔业执法机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做好本辖区内海洋渔船编队生产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政府配备专职人员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工作;利用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随时掌握渔船安全生产动态;每年应召开组长船船长会议,总结编队经验,推广先进典型,督促编组组长船船长加强编队管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推动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确保责任细化明确到具体岗位和个人。要加强督促检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将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推动“五不出海”制度的落实。要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好村、渔业组织、船舶经营者的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确保“一船一档”、“一人一卡”。村(居)委会、渔业组织、船舶经营单位等要与船东、船长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船东、船长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三)强化执法监管。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驻港监管,开展辖区内异地交叉排查和问题集中整治,对违反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五年。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