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升应急处置水平,保障渔业发展和渔民合法权益,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意见建议,及时反馈。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10月21日
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客观鉴定事故责任,公正调解事故纠纷,保障渔业发展和渔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中“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范畴为: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引发的污染事故,以及鱼虾贝藻类养殖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发生的污染事故。
第三条 本方案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认定是: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或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第四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遵循的原则是:以人为本,依靠科学;从速调查,及时报告;有效处置,防止扩大;属地为主,分级管理。
第二章 事故分级与管辖
第五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分为一般及较大、重大、特大及涉外三个等级。即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损失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污染事故;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为特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其辖区内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
第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全省辖区内的重大污染事故,以及跨区域污染事故。对直接经济损失额在600万元以下的重大污染事故,省海洋与渔业局可以指定污染事故发生地所在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
第八条 特大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调查、处置和处理。
第九条 造成多方面损害的综合性水污染事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牵头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临时应急处置机构
第十条 为处置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临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舆情应对组和调解指导组。
第十一条 应急领导小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业务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政策法规与审批处、防灾减灾处、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渔业减灾中心、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等组成。污染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期间参加应急领导小组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启动和终止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和处理,审定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终结报告。
第十二条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局防灾减灾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防灾减灾处、省渔业减灾中心、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建议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等应急工作的启动和终止;及时向上级报告污染事故调查、处置进展情况,统一对外发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信息;联络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专家开展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处置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审查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终结报告,提交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组由局防灾减灾处牵头,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
应急处置组主要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切断污染源,消减或防止污染物扩散;保护存活鱼类,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正确处理死鱼,消毒水体及养殖设施;防范疫病发生;提出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区域不同,分别由局渔船渔港管理处或渔业与质量监督处牵头。其中,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引发的污染事故由渔船渔港管理处牵头;鱼虾贝藻类养殖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发生的污染事故由渔业与质量监督处牵头。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省海洋预报台等有关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找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和污染源;评估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出具污染事故技术调查鉴定报告;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参与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和纠纷调解处理。
第十五条 舆情应对组由局办公室牵头,防灾减灾处、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省海洋预报台、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渔业减灾中心、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等有关人员组成。
舆情应对组主要职责: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加强信息公开和科普宣传教育,发出权威声音;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传播正能量,化解不良舆论造成的社会影响,维护渔区安定稳定。
第十六条 调解指导组由局政策法规与审批处牵头,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有关人员组成。
调解指导组主要职责:负责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指导或承担污染事故的立案、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受理并组织协调处理污染事故的权益纠纷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采取传真等形式在4小时内完成。需要核实的,在24小时内完成。
后续报告应及时跟进,一般及较大事故在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后上报,重大、特大和涉外事故在完成现场调查和完成处理后分2次上报,必要时视情增加。
第十八条 重大及以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后,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导、督促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派遣应急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涉及生态环境、海事等其他部门的,一并通知到场。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组赶赴现场后,争取在第一时间切断污染源,设置隔离带,封闭养殖区,有效减少或降解污染物。发出通告,禁止受污染水域养殖水产品起捕上市。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打捞掩埋死鱼,消毒水体及养殖设施,防止二次污染。尽可能下沉或迁移未受污染养殖水产品,加强存活鱼类管理,防范疫病发生。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立即采集水样、养殖水产品样本、疑似污染物等进行检测,及时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遇到复杂疑难情况,必要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渔业监测(技术)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或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作为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现场笔录、监测数据、损失评估等由2人以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由渔业执法机构编写并加盖公章;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的总报告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写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舆情应对组应在事故核实后通过门户网站等公开事故相关信息,并持续发布应急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组织对发现的谣言等进行辟谣,及时将舆情应对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现场应急处置后,应急处置组应召集专家,针对损失情况、资源环境状况和市场前景,提出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意见,视情帮助指导当地协调调运、补放苗种等。督促当地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活的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持续2周合格后允许捕捞上市。
第二十三条 因事故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调解条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调解指导组应指导或邀请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参加调解处理。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由同级渔业执法机构监督执行。调解不成或另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同级渔业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赔偿。
第二十四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损失、污染防护设施损失、渔具损失以及清除污染费和监测部门取证、鉴定等工作实际费用。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不应低于直接经济损失额的3倍,由当地渔业执法机构收取,用于增殖放流和渔业生态环境改善、保护及管理。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故发生地列入年度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计划中优先安排,有效改善水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环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处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监测预警、调查鉴定、应急处置技术等业务培训。开展防范应对科普宣传,增强公众和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生态环保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为强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提高检测效率,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全省遴选一批应急监测机构,并对入围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遴选评审一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入围监测机构,为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制定本级工作方案。
附件:1.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2.关于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机构遴选结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