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防台风期间渔船避风安全管理,完善渔船异地避风管理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防台风期间渔船异地避风管理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海事局
2020年4月9日
关于加强防台风期间渔船异地避风管理的十条措施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防台风期间渔船避风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渔船异地避风管理机制,确保防台风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加快推进渔港建设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按照《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加快推进实施进度,补齐渔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提升我省渔船就近避风率。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落实。沿海各设区市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安排好本辖区渔港项目建设。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实行县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渔港项目作为重点建设工程,加强组织实施,整体推动落实,确保建设质量,提高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避风渔港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渔港和避风锚地综合配套设施建设投入,切实完善渔港和锚地避风防灾功能,确保渔船和船员防台风安全。避风渔港和避风锚地应当配套建设渔船上岸人员应急避风避灾安置点,配齐系泊设施、导助航设施、照明设施、广播设施、消防设备、抢险救灾船只等物资设施,提高渔港安全保障服务能力。中心、一级渔港还应配备视频监控、航标、水文、气象观测等设施。中心、一级渔港要设置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添加必要设备,充实管理人员。人员管理纳入属地管理,以劳务派遣方式予以保障。已经建成的三级以上渔港要适时开展提升改造或整治维护,补充完善应急避风避灾安置场所及防灾减灾设施。避风渔港和避风锚地,要探索完善管理运营机制,提升渔港经营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切实解决渔港维护、清淤、公共卫生等问题。加快推进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做好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和水域日常保洁,规范设施垃圾和废油集中收集设施,提升对避风渔船的垃圾接收和转运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海洋渔业局
三、提升渔船渔港动态管理信息化水平
省海洋渔业局要加快健全以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的省市县三级渔船应急指挥联动体系,推进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渔船动态监管系统建设等项目,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应急处置模式创新,不断提高全省渔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沿海各市、县(区)政府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在外避风的底数和规律,加强分析研判,提高渔船异地避风管理的针对性;要加强渔船通信导航系统、渔业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采取有力措施打击私自拆卸、屏蔽渔船安全救助终端等危及渔船安全的行为,确保海洋渔船北斗示位仪、AIS船载终端等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数字办,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防台风监测预警和精准指挥
省海洋渔业局、气象局要进一步完善近海、沿海海洋观测设施和智能网格天气预报业务系统建设,增强海洋气象、台风的精细预测预报能力。省防指要强化防台风实时会商机制,根据台风影响程度、范围和发展变化,综合研判风险等级,适时启动或调整防台风应急响应,采取差异化方式,分时段、分区域部署近海、沿海区域渔船的防风避险工作。沿海各市、县(区)防指要加强应急、水利、气象、海洋渔业、海事、交通等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强化渔船防风避险进出港的会商和信息共享,做到科学管理、精细管理,提升防风避险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省防汛办、水利厅、应急厅、海洋渔业局、气象局、福建海事局、交通运输厅等
五、完善避风渔港防台风各项措施
沿海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府全面落实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各项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避风渔港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落实防台风工作属地责任,完善防台风工作应急预案,将进港避风的外地渔船纳入防台风管理范围,合理规划外来避风渔船停靠区域,落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强化与船籍港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防台风期间,要按照省防指发布的防台风应急响应指令,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公安、消防救援、渔业执法等力量,做好外来进港避风渔船锚泊和人员上岸疏导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对不服从防台风指令、不按时撤离上岸的人员,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避风渔港和避风锚地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港务规章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及时对港区进行拉网式检查和隐患排查,做好港口、码头、驳岸等设施的安全加固,切实维护好港内避风秩序。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防汛办、海洋渔业局、公安厅
六、完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省应急厅、海事局、海洋渔业局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同联动,进一步完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加强与市、县政府的协同配合,深化在信息沟通、传递和核实等方面的共享合作,及时准确地传递海上突发事件信息、船舶遇险信息以及人员情况核实信息等。要完善海上搜救联动机制,有效利用公务、专业、社会等海上救助力量,协调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确保应急处置行动及时、高效、有序。要加强事故调查合作,做好事故后续处置工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商船渔船活动的日常监控管理,防止商船渔船碰撞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海事局、海洋渔业局,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船籍港所在地责任
沿海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市际、县际之间的工作协调,指导所辖县(市、区)政府健全跨地市避风渔船联动机制,为在其他地市避风的本市渔船提供必要保障。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渔船管理责任,提升渔船综合管理和应急指挥能力,根据所属渔船在外避风停靠情况,制定完善工作预案,落实岸上定人联船等措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要主动加强与避风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合作、联合应急演练等,建立所属渔船在外避风管理的联动协调机制。防台风期间,船籍港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进入外地渔港避风的渔船数量和基本信息(船名号、船东、船长、船上人员等),通报避风渔港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赴渔船集中避风渔港,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所属渔船及船员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省际之间协调联动
省防指牵头会同省海洋渔业局,加强与浙江、广东、海南等相关省份特别是特别是相邻省防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建立跨省防台风信息通报制度,加强省际间防台风部署信息共享。省防指下达防台风应急响应指令后,同时向浙江、广东等相关省防指通报我省防台风应急响应部署情况。由省海洋渔业局商请浙江、广东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省渔船在我省就近避风情况,指导避风渔港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外来渔船在我省避风的调度和管理工作。结合所掌握的浙江、广东等省防台风应急响应部署安排,省海洋渔业局协调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我省渔船在外避风提供必要保障。
责任单位:省防汛办、应急厅、海洋渔业局
九、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安全责任
沿海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府抓好所属渔船的日常安全管理。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手段,把安全生产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落实到渔船所有者、经营者和船长等相关人员,严格落实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督促其在防台风期间严格服从地方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确保船员人身安全。对在防台风期间不服从当地政府管理,拒不执行防台风统一决定和命令的渔船所有者、经营者、船长和船员等,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海洋渔业局
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宣传贯彻,围绕增强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进一步强化对渔船船东、船长和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协调辖区内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知识、防台风应急处置、防灾减灾措施等方面培训,切实增强船长和船员安全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深入渔港及避风锚地宣讲《渔业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宣传台风、风暴潮、海浪等自然灾害知识,通过观看宣传教育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渔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提升安全意识、自救能力,依法遵守防台风应急响应指令,科学应对台风等自然灾害。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沿海各市、县(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