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落实和强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船的动态管理,进一步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区乡村振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2月28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和强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船的动态管理,进一步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区乡村振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以下简称终端),是构成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渔业船舶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安全设施设备。全省渔业船舶均应配备终端,终端的配备、管理、使用、注销和运行维护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船舶通信导航系统、渔业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推行使用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渔业海况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立渔业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是渔业船舶终端配置规划、配备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终端设备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市、县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终端日常上线情况的监督、统计和报告。
第七条 终端各类业务标识码按如下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㈠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渔船终端各类业务标识码的分配管理,并将业务标识码存储在福建省渔业船舶数据管理系统,供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渔业窗口)提取使用。
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渔业窗口)负责办理终端设备入网、变更、注销手续,将渔船相关信息及各类业务标识码录入福建省渔业船舶数据管理系统,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定期联系通报制度。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渔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的情况,通知并督促相关渔业船舶及时整改。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将终端的配备、安装与使用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终端配备和使用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渔业船舶应当安装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终端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渔业船舶无论航行或锚泊,北斗示位仪终端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不得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终端设备。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出航期间如因终端突然故障的,要通过人工渠道向船籍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具体船位,否则视同未开机;渔业船舶回港后应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 终端实行一码一船一设备,每种终端只能有一个业务标识码并与渔业船舶对应匹配,渔业船舶过户、新增、报废过程中要同步办理终端的数据变更。终端信息变更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㈠过户、新造渔业船舶,由落户地船籍港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将渔业船舶终端业务标识码录入福建省渔业船舶数据管理系统或提供给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办理终端信息入网注册;
㈡新增或更换渔业船舶的终端设备由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自行购买,并向窗口提供终端设备信息;
㈢拆解、报废渔业船舶,在办理拆解、报废手续时同步办理终端信息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渔业船舶终端设备技术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终端设备内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终端设备的,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终端设备的,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㈠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指具有报警、定位等功能,并且符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接入标准的终端。主要有北斗示位仪、AIS船载终端等。
㈡北斗示位仪:可实时上传船舶的位置、航向等数据的船载定位终端。
㈢AIS船载终端:指具有识别船舶、帮助跟踪目标、为避免碰撞提供辅助信息以及减少口头的强制船舶报告等功能,并且信息能进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终端。
㈣应急指挥机构: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具有渔业应急工作职能或被授权履行渔业应急工作职能的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表述与省局颁发的其他涉及终端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