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我省闽江水域将实施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南平市延平区市标至福州市长乐区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类型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强化执法管理,保障渔民生活,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