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标准船型评价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17〕5号)的要求,我省按照“企业申请、市局评价、省厅选定”的程序对全省各地推荐报送的146种船型进行评选。经审定,其中有62种渔船船型符合我省渔船的作业区域和捕捞方式特点,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与可推广性,同时也符合农业部《渔船标准船型评价方法》以及《福建省渔船标准船型评价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确定为我省第一批渔船标准船型。
2017年9月20日至26日,省厅已在门户网站对第一批渔船标准船型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各地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工建造的渔船,凡纳入更新改造补助范围的渔船,需按照已公布的渔船标准船型进行验收,未列入标准船型的渔船不能享受更新改造补助。对2018年3月1日之前已开工建造或已建造完成的仍按照《福建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基本规范及技术要求(试行)》进行验收,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第一批渔船标准船型目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