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加强海洋渔业捕捞辅助船(以下简称辅助船)管理,维护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秩序,遏制辅助船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辅助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辅助船核查清理
目前,“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我省辅助船统计数量与各地伏季休渔摸底数量相差较大,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尽快开展辅助船实船核查,清理数据,摸清底数,并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数据库核查清理工作。具体处理原则为:
㈠有船有证且船证相符,但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许可证已过期的。通知船东限期30日内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许可等证书。超过期限未办理,经船籍港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的,注销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和辅助船许可证,同时注销该船的安全终端所有ID。
㈡有证无船,船东无法提供船舶去向的。督促船东以“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名义申请注销其检验证书、所有权及国籍登记证书和辅助船许可证。船东不申请的,经船籍港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的,注销其检验证书、所有权及国籍登记证书和辅助船许可证,同时注销该船的安全终端所有ID。
㈢对系统中冗余的数据进行甄别,保留其有效数据;对于有基本数据(特别是船名号中含“F”)而无发证记录或一船多证的,经船籍港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通过农业部后台删除其系统数据。
㈣实船核查过程中,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数据为准,其他证书与之不一致的,应予以更正。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需清理系统数据的汇总表加盖公章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厅(汇总表见附件),再由省厅汇总上报农业部统一处理。
二、严格控制辅助船总量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控制辅助船规模。在数据核查期间,各地不再审批新增辅助船。根据核查结果,以纳入数据库管理的辅助船数量作为总量控制的依据。
鼓励老旧辅助船减船转产,建立老旧辅助船淘汰机制,数据核查清理后,已纳入数据库管理的辅助船可以以灭失或老旧淘汰的方式新造,新造辅助船主机功率不得高于灭失或淘汰的辅助船主机功率,拆解的辅助船主机总功率可以合并使用。
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证件齐全有效的辅助船可以在本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流转买卖。禁止从外省购入辅助船。
三、完善辅助船许可管理
数据核查清理后,已纳入数据库管理的辅助船均须持有辅助船许可证。已持有合法有效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但未办理辅助船许可证的,须申请补办辅助船许可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㈠渔业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申请书;
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㈢合法有效的检验证书、所有权及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加强辅助船源头管理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强化辅助船属地管理和船籍港监管。加强辅助船建造、买卖、检验、登记、许可证审核等环节管理。辅助船指标申请、船舶登记和许可证申请应在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对于违法违规修造辅助船的船厂,停止其所有渔船的检验申请,并将船厂列入黑名单;对于擅自改变辅助船主尺度和主机功率的,船检部门不予检验发证。禁止以辅助船名义建造渔业捕捞船。
五、提高辅助船组织化程度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创新辅助船组织形式。探索推广大中型辅助船实行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在培育渔业合作组织、协会、各类中介服务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中将辅助船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纳入统一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作用,提升辅助船安全管理水平。小型辅助船要纳入村镇集中管理或加入渔业基层管理组织。
六、加强辅助船安全监管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加强辅助船海上安全监管。大中型辅助船要安装北斗+海事卫星、AIS系统等安全终端,小型辅助船要安装手持安全终端。辅助船在航行作业过程中必须开启安全终端。严禁辅助船进入外国海域或敏感海域。
七、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辅助船
㈠辅助船擅自从事捕捞活动的,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辅助船擅自加装捕捞工具和设施的,拆除并收缴捕捞工具和设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渔船经营者或者船长在渔船航行或者生产作业期间,拒不服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指令要求的,依法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处罚款2万元,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处罚款2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辅助船到敏感海域作业被抓扣返回的,要依法调查处理,依法责令停航整顿6个月,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处罚款2万元;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处罚款2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 系 人:陶桃 0591-87878623
电子邮箱:2873730551@qq.com
附件:XX市海洋渔业捕捞辅助船系统数据需清理汇总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