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17〕25号

沿海有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各远洋渔业企业:

  近年来,随着远洋渔业快速发展,一些远洋渔业企业出现管理不善和船员自身法制观念不强的问题,个别远洋渔船甚至违法违规生产,使用禁用渔具、越界作业等事件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农业部高度重视,对违法违规有关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教训十分深刻。为切实贯彻落实农业部有关打好规范有序发展远洋渔业的硬仗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远洋渔业安全生产,避免涉外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远洋渔业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渔船海上作业现场各岗位操作规程,加强渔船作业过程和船位监测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远洋渔业企业要按照省厅《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闽海渔〔2016〕252号)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实名追溯。

  三、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各远洋渔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要对从业人员组织一次有关国际海洋公约、双边和多边渔业协定、国际海事和航行规则、渔业管理措施、外事纪律以及渔船安全航行和生产、值班瞭望、防台风、防避碰、防海盗、自救互救技能等内容的培训教育,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四、提升渔船安全设施设备水平

  支持和鼓励远洋渔业企业更新改造老旧渔船,发展符合国际市场准入标准及双边入渔协议的新型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的远洋渔船,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远洋渔船在出境前要按规定配备卫星电话、船位监测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通讯助航保障设备;配齐救生衣、气胀式救生筏、灭火器等救生、消防装备,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和环保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开机运行。

  五、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远洋渔业企业要建立健全远洋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并将责任逐一分解到各岗位。定期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准确评估安全风险,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分级分类建立管理档案,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逐一落实整改到位,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规范有序安全生产

  对在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要严格按照农业部项目批准文件和限定的作业场所和作业类型规范生产,遵守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管理措施和国际条约协定,与邻国专属经济区界限保持至少3海里的安全距离,避免因海流、天气等原因导致渔船、渔具漂流至邻近国家海域,引发涉外违规事件。过洋性远洋渔船在他国管辖水域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双边渔业协定及该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外事纪律。

  七、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沿海有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远洋渔业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适时组织对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要监督其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发生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和涉外事件时,要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