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精神,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的《福建省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8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4日
福建省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为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使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产业相关政策更加协调,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从2015年起,对我省国内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要求,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对海洋渔业发展的工作部署,以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为目标,以调整油价补贴资金使用方式为抓手,促进渔民转产转业,提升渔船动态监管能力和渔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调整原则。核定基数、任务到县,市县负责、平稳推进,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加强考核。
一是核定基数,任务到县。以各市县(区)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为基数,中央统筹和省级统筹部分的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其余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目标要求,分解下达市、县(区)目标任务。
二是市县负责,平稳推进。市、县(区)政府是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县长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把握好政策调整节奏,确保渔业油价补贴改革平稳推进。
三是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健全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机制,并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实行补助上限控制。市、县(区)政府要及时足额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用好统筹资金,促进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等重点任务的完成,确保渔区稳定。
四是公开公正,加强考核。市、县(区)政府要规范程序、公开公正发放生产成本补贴,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原则统筹使用资金用于当地渔业发展。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将加强对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的发放、补贴资金的使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二、目标任务
通过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力争到2019年,我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进一步压减,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提高,渔港、渔船、渔民等综合安全管控体系日趋完善,渔业信息化总体水平全面提升。
主要目标:
——以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清算数为基数,从2015年度开始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标准进行发放,对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实行逐年递减。
——以2014年度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数为基数,2015年—2019年海洋捕捞渔船及功率指标压减3291艘、22.61万千瓦以上,一部分渔民转产退出海洋捕捞业。
——淘汰老旧渔船更新建造海洋捕捞渔船2303艘以上。
——加强渔港和避风锚地建设,升级改造20个渔港、20个避风锚地,完善渔港设施,增加有效港池避风面积,增强渔港防灾减灾能力,提高渔港综合服务能力。
——配备和整合我省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建立“省部联动、上下贯通、指挥有力、高效协作”的渔政信息化网络和渔船监控网络,全面提升我省渔船动态监管能力和渔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
以各市、县(区)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为基数,20%中央统筹资金和不高于10%省级统筹资金的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其余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市、县(区)。
(一)中央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沿海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内陆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避风锚地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和渔用航标维修与养护)、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包括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配备及升级改造、岸台基站建设与升级运维、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及数据中心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人工渔礁建设和其他项目(包括渔网具标准化、内陆渔船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每年根据农业部确定的支持重点和方向,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布置各市、县(区)申报项目,市、县(区)渔业、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申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和全省渔业发展规划,综合平衡筛选后再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
(二)省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渔港安全设施建设、渔业航标和渔业资源养护规划等。对按国家上限标准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市、县(区),由省里从省统筹资金中给予补足。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市、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县(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一是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根据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全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实行统一标准,渔船跨县过户买卖的生产成本补贴随船转移。
二是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市、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资金使用,用于增强减船转产压减海洋捕捞强度的调控手段等方面,保障渔区社会稳定和渔业发展,更好地完成省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确保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顺利实施。
主要用于:减船转产补助,按照“省定上限、逐步递减”的原则,在中央减船转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我省增加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上限为2015—2016年度2500元/千瓦、2017年度2000元/千瓦、2018年度1000元/千瓦、2019年度停止地方减船转产补助;支持渔业资源养护、增殖放流及人工鱼礁项目;支持渔港、避风锚地建设;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就业扶持、培训教育;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工厂化循环用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
四、保障措施
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认真组织申报,严格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省级与市、县(区)政府的分工职责,实行市、县(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市县长负责”的工作机制。省级负责制定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核定油价补贴资金,下达政策调整改革的目标任务,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市、县(区)政府是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责任主体,负有顺利实施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兜底”责任。各地要健全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渔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统筹协调解决。
(二)加强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措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要统筹兼顾,打好政策“组合拳”,做好转产转业帮扶、促进渔民就业等政策衔接配套,加强对转产转业渔民就业扶持、教育培训,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远洋渔业、水产养殖、加工物流等。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加强渔港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渔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项目审核,及时下达资金。各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和省里项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将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组织项目筛选,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在20日内提出分市、县(区)具体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分配方案,在10日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资金。
(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考核。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年要对市、县(区)压减海洋捕捞渔船及功率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确认督促检查,对有关市、县(区)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绩效考核;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册、乡镇村(社区)政务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使油价补贴政策深入到渔村、渔船,让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真正了解国家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是为了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是为了广大渔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取得渔民群众和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