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非法违规生产处置的意见
闽海渔〔2015〕224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安委会成员单位:

  近期,我省渔业船舶未经许可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管辖水域作业生产、防抗台风期间渔船不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避风避险指令等非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我国国家形象和依法行政造成了负面影响。为严厉打击渔业船舶非法违规作业生产,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生产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非法违规生产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行政,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㈠明确依法行政依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加强对渔业船舶非法违规生产的处置。

  ㈡落实行业监管职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执法监管,查处渔业船舶非法违规行为。

  ㈢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渔业船舶生产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承担安全生产和非法违规生产的责任。

  二、明确重点,依法严厉处置处罚

  ㈣明确非法违规行为。渔业船舶下列情形属非法违规行为:渔业船舶未经许可进入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管辖的水域作业被查扣处罚的;台风等危险天气情况下,渔业船舶经营者或船长拒不服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避风避险指令要求的(含省外生产作业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未按要求配备安全船载终端或故意不装船、不开机,故障后不及时维修的;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㈤依法处置非法违规行为。

  ⒈渔业船舶未经许可进入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管辖的水域作业被查扣处罚,经查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或其它相关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违反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⒉台风等危险天气情况下,渔业船舶经营者或船长拒不服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避风避险指令要求的(含省外生产作业渔业船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由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同时,依据农业部有关油价补助资金发放规定,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扣减渔业船舶燃油补贴处置措施。

  ⒊渔业船舶未配备船载终端或故意不装船、不开机,故障后不及时维修的,依据《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渔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⒋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由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非法违规行为违反多项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涉及多项海洋与渔业行政法律责任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三、强化措施,加强渔业船舶监管

  ㈥加大非法违规行为检查力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对屡次非法违规从事作业生产的渔业船舶,加大登临检查频次,发现问题依法按上限从严从重处罚;对台风影响期间不服从指令要求的渔业船舶,在其回港后立即登临检查,全面检查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船员持证情况渔业船舶渔具、船舶证书、安全设施等,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教育、处罚,并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禁止出海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四、警示通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㈦启动约谈工作机制。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县(区)辖区内渔业船舶发生下列非法违规情形之一的,发出警示通报,并对该辖区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开展工作约谈。

  ⒈发生非法违规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管辖水域作业生产,被其它国家或者地区查扣并处罚的;

  ⒉台风期间,因防抗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的;

  ⒊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9月24日